營業執照遺失,要做的先是登報說明:
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區政務服務中心經濟類審批二科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收到材料憑據》;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2、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3、在5-15個工作日後(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憑《收到材料憑據》到發證窗口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壹)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