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
(1)貨物發出的當天,如果預先付款,托收承付,或托收結算委托給銀行。
(2)收到貨款的日期,如果貨款通過交付結算。
(3)如采用賒銷或分期付款方式,則以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準。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人發送的代銷清單之日。
(五)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另壹個機構銷售,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轉移的當天。
(六)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為貨物移交日。
(7)向股東分配貨物為貨物轉讓日。
(8)確認交付貨物時已支付現金或已提供發票作為證據的相關程序。
擴展數據:
再開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經常出現銷售退回、發票退回等錯誤,需要開具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是針對幾種情況重新開具專用發票的政策問題進行梳理和總結。
壹、收回原發票直接作廢處理,並重新開具發票。
這種方法對出票人來說簡單、方便、快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壹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售額退回、開票有誤等情況的,,且退回的發票和抵扣符合無效條件的,按無效處理;
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作廢的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按“作廢”處理,並在紙質專用發票(包括未打印的專用發票)的每份復印件上標註“作廢”字樣,所有復印件留存。
但稅務機關對專用發票的作廢條件有相對嚴格的規定,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壹)退回發票的收付時間不超過銷售方開具發票的當月;賣家沒有抄稅,沒有記賬;購買方認證失敗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壹致”、“專用發票代碼和號碼認證不壹致”。
二、憑買方開具的紅色專用發票通知單,重新開具發票。
由於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相對嚴格,壹些納稅人往往發現發票有誤,稅款被抄走了。對於此類不能作廢,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發票,賣方應先開具紅字發票沖抵原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專用發票。
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因銷售退回不符合作廢條件、開票錯誤,或者因部分銷售退回發生銷售折扣的,購買方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主管稅務機關開具《關於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條件是,申請表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或“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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