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和《企業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
3、企業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4、托收社保費的開戶銀行印鑒卡及復印件或開戶銀行證明;
5、首次參保員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6、屬新招調入員工(含復、退、轉業軍人或畢業分配)首次參保,須提供市(區)有調入權限部門批準的調令(軍隊轉業幹部行政介紹信),或畢業生分配介紹信或招工審批表的復印件(驗原件);隨遷入戶的須提供戶口簿復印件(驗原件);
7、首次參保員工,每人需提供市公安機關認可的第二代身份證聯網照相館的數碼照回執,用於制作《勞動保障卡》。
社會保險申報需要申報哪些事項: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1、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2、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3、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4、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在壹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其余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壹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