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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分派時,應納稅所得,稅率及其扣繳辦法是怎樣的

1、應納稅所得額及稅率根據財稅(2015) 101號文的規定,掛牌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個人股東 (含證券投資基金)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 個月內(含)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 以上至1年(含)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壹適用20% 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個人股東(含證券投資基金)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實際稅率為0; 持股期限1個月至1年的,實際稅率為10%;持股期限不足1個月的,實際稅 率為20%。

根據國稅函(2009) 47號文件,掛牌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扣繳辦法對於個人(含證券投資基金)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在派發股息紅 利時,掛牌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含證券投資基金)股東轉讓股 票時,中國結算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所轉讓股票的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從個 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中國結算,中國結算應於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劃付掛 牌公司,掛牌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當股東資金賬戶余額不足,無法足額扣稅時,視為扣稅失敗,中國結算將 向掛牌公司發送扣稅失敗明顯數據。掛牌公司收到扣稅明細數據後,據實向稅 務機關申報即可。

依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 101號)、《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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