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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機關公文處理實施辦法》第九章電子公文

第壹百壹十五條電子公文是指在計算機網絡系統中形成的具有規範格式的公文電子數據。稅務機關簽發的電子公文,在稅務系統內具有行政效力,可以作為本系統、本機關內辦理公務的依據。?

第壹百壹十六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通過稅務系統內部建立的公文處理計算機應用系統,按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對電子公文進行處理、管理、整理和歸檔。

公文處理計算機應用系統的管理由各級稅務機關辦公廳(室)負責;技術支持和維護由各級稅務機關技術部門負責。

第壹百壹十七條稅務系統內部發送的會議通知、培訓通知、協商函、通知函、內部工作制度、工作報告、情況通報等,可以使用電子公文代替紙質公文。如果同時存在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則以紙質文檔為準。需要發送到稅務系統以外其他單位的文件,應當制作成紙質文件。?

第壹百壹十八條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處理秘密、機密公文,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保密主管部門審批,確保機密公文的安全。?

絕密公文不得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處理。?

第壹百壹十九條電子公文應當按照《全國稅務機關檔案管理辦法》(國稅發[1996]64號)確定的範圍歸入稅務檔案數據庫。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電子文件應當同時制作成紙質檔案。

第壹百二十條歸檔電子文件時,應當索引標題、文號、文件日期、發文單位、分類、主題詞、類別和保存期限。如果有相應的紙質文檔,還應索引紙質文檔的文件號。?

第壹百二十壹條公文處理系統中形成的電子公文數據應當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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