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註重效用。對於可發可不發的公文,即無實質內容、無具體措施、無針對性、無指導性、缺乏可操作性的公文,堅決不發。對必須印發的公文嚴格控制發文數量與發文範圍,杜絕亂發濫送,避免重復行文。
第四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隸屬關系和工作需要,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行文。超越職權範圍的,應當會簽有關單位或者與其他機關聯合行文。
第四十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可以向同級政府各部門和下壹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壹般不得向下壹級政府正式行文。?
第四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辦公廳(室)根據機關負責人授權可以代本級機關行文。?
第四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和法律規定具有獨立執法權的機構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四十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向下級機關的相關部門和其他機關的有關部門行非正式公文。即,對外行文時使用“便函”。便函適用於:商洽工作,通報情況,詢問和答復壹般事務性問題。?
稅務機關各內設機構所發便函的版頭,由稅務機關名稱和內設機構名稱組成,不加“文件”字樣。便函的發文字號按內設機構代字自行編號,成文日期上加蓋內設機構印章,無版記。?
第五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可以與同級政府各部門和下壹級政府聯合行文;可以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聯合行文;可以與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聯合行文。?
第五十壹條 聯合行文應當明確主辦部門。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後,也可以由稅務機關行文,文中應當註明經政府同意。?
第五十二條 同級機關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壹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級機關應當責令糾正或者撤銷。
第五十三條 屬於提請黨委、政府所屬主管部門職權範圍內解決的具體事務,稅務機關在辦理與之有關的公文時,應當按照部門職權範圍直接報送該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四條 向上級機關行文壹般不得抄送下級機關;向下級機關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向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行文可以抄送同級機關;向同級機關行文可以抄送其他同級機關。?
轉發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如無補充內容,可以采用翻印形式,不抄送被轉發機關。?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所稱“同級”是指:2個及2個以上機關的行政級別處於同等地位的機關。同壹系統內級別相同的機關,非同壹系統的級別相同或相似的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等都屬於“同級”。?
第五十六條 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類公文。?
第五十七條 “報告”與“請示”應當嚴格分開,“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第五十八條 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標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由主送機關負責答復。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壹上級機關。?
第五十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壹般不得越級行文。因特殊情況(如重大災害、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等)必須越級行文時,應當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下級機關反映其直接上級機關和領導人的問題的除外)。上級機關批復越級上報的請示時,也應當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六十條 機關負責人的講話,不以正式公文形式下發。對使用電話、廣域網絡或發便函即可辦理的事項,不發正式公文。
第六十壹條 各級稅務機關除答復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外,壹般不對個人行文。?
第六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各級人大、政協的要求和有關規定,認真辦理人大代表的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的提案。?
國家稅務總局局內各單位應遵循以下規定,辦理全國人大代表的議案、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的提案:?
(壹)承辦單位辦理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和《政協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及其有關規定,認真答復,提高辦理質量,註重實效。?
(二)承辦單位收到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後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答復。對壹些難度大、不能如期辦復的,應當先向代表、委員說明原因,同時函告有關部門。?
(三)凡審查意見為分別辦理的,由承辦單位分別答復代表或委員。審查意見指明主辦和會辦單位的,會辦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會辦意見交主辦單位,並由主辦單位答復。?
(四)辦理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應當分別按照全國人大辦公廳和全國政協辦公廳規定的復文格式行文,註明聯系單位及電話,加蓋機關印章。?
(五)對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答復,復文時應當分別按照全國人大辦公廳和全國政協辦公廳的要求確定主送、抄送及其份數。?
(六)答復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時,應在答復文的首頁右上角註明分類代碼。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的,用“A”標明;所提問題正在解決或列入規劃逐步解決的,用“B”標明;所提問題因目前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須待以後解決的,用“C”標明;所提問題留作參考的,用“D”標明。?
(七)復文形式。凡審查意見指明主辦或分別辦理的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應當使用“國稅函”答復代表或委員;凡審查意見指明會辦的,應當使用“國稅辦函”答復主辦單位。?
第六十三條 黨組織系統和國家行政系統的公文分別按照中***中央、國務院有關公文處理的規定辦理。在公文格式上,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和印章不得混用;不以行政機關名義向黨的組織發布命令、決定,除特殊情況外,不就具體行政事務向黨的組織直接報告工作,請求指示。?
黨的組織不向行政機關請示或者報告工作,除特殊情況外,不直接向行政機關下達命令或者決定,壹般應向行政機關中的黨委或黨組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