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的比例提取和撥付工會經費,其中60%撥給本單位工會,40%上繳上級主管工會;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撥交建立工會的籌備經費。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撥交建立工會的籌備經費。成立大會的籌備經費由主管稅務機關全額征收,工會經費的2%由核定的征稅分目征收。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的比例計提和撥付工會經費,其中60%撥給所在單位工會,40%上繳上級主管工會。核定的征稅分目應收取工會經費(0.8%),單位按0.8%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工會經費壹般按月發放。但是不同地區要求不同,妳可以咨詢當地工會,按照當地工會要求的時間申報繳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資金來源有五種:(1)會費;(二)建立工會小組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照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三)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支付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補貼;(五)其他收入。財政部門每年撥付給工會集團的休養補貼、退休基金等專項資金和補貼,屬於財政資金。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繳納的工會經費,由國家財政撥款或在稅前列支,也是財政資金。從工會經費的來源看,工會經費應納入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範圍。
第四十四條工會經費的使用依法接受國家監督,國家監督包括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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