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保金,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為保障殘疾人權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繳納的資金。
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沒有單獨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二、剩余保險金的收取標準:
1,數量要求: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2.就業要求: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為工作人員或者與就業年齡段殘疾人合法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納入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安排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3級)的1人就業的,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殘疾人就業人數。
3.成本計算:
保障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安排的殘疾人數量與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差額的乘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每年繳納的保障金=(上壹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x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壹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和在職職工人數)x上壹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4、救濟政策:
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三年內,安排殘疾人就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繳殘保金。
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用人單位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可申請減繳或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制定。
用人單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高額度不得低於1年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擴展數據:
剩余保險金的申報和支付:
1,申報支付方式:
用人單位可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方式申報保障金,並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2、殘疾人就業審核:
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職工人數、實際殘疾人數、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3.逾期處罰: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報送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繳納未繳納的款項外,還應當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證金的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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