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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選制度的元代選官制度

元代選用高級官員,“首以宿衛近侍”。這與蒙古人重視出身“根腳”的貴族政治觀念的影響有關。因為“近侍多世勛子孫”,在當時人眼裏,“任才使能……見用之親切者,惟公卿大人之子弟。見聞於家庭,熟習於典故,而又宿禁近,密忽周慎,出納辭令,有非疏遠微賤、草茅造次之所能及者矣”。終元之世,“出宰大蕃、入為天子左右大臣者,皆世胄焉”。這些“世胄”當中,絕大部分正是由宿衛出職而位致顯宦的。

早在成吉思汗時期,宿衛組織除了執役內庭、環衛帳殿以外,就已承擔著協助大汗和大斷事官處理國務的職能。入元以後,怯薛歹壹方面繼續保留著漠北舊制所賦予的參決政事的特權;因此雖然他們不帶品級,連散階也沒有,但是其法律地位仍與歷朝近侍宿衛很不相同。另壹方面,在同中原官僚制相協調的過程中,由宿衛出職入仕也成為壹條不成文的必行慣例。即“衛士在勞力幹者,其長薦聞,即不次擢官”。元末,怯薛歹叠理迷失幾次將為長官所薦用,“輒遜曰:‘某士齒長勞久,宜先擢之。某不敢越也’。東宮素器侯(按指叠理迷失)。壹日笑謂曰:‘黑頭者(按指怯薛歹中的黑頭少年)多為公矣。君年四十猶未仕,將老宿衛矣?’命中書奏官之”。是知以自身老於宿衛,在當時是很少見的事。

由宿衛出職登仕者,並不是完全離開怯薛組織去作官,其怯薛歹的身份並沒有改變。“諸省部官名錄,宿衛者,晝出治事,夜入番直”(《元史·刑法誌壹》)。因此,他們“雖以才能受任,使眼官政,貴盛之極,然壹日歸至內庭,則執其事如故,至於子孫無改。非甚親信,不得預也”(《元史·兵誌二》)。執役內庭,在當時人看來乃是壹種特殊的榮寵,絕不是到外朝做官所能等同或取代的。很多重要的人事安排,經常決定於皇帝與宿直的親信之間的商討,並且由後者負責向外廷傳達。危素記載歐陽玄進拜翰林學士承旨知制誥兼修國史壹職的始末如下:“初,禦史大夫也先帖木兒在宿衛。上問在廷儒臣,乃以公(按指歐陽玄)姓名對。上曰:‘斯人歷事累朝,制作甚多,朕素知之。今修三史。尤任勞勛。汝其諭旨丞相,超授爵秩,用勸賢能。’明日,大夫出,遭丞相於延春閣下,傳旨既畢,立具奏牘。”近侍傳旨拜官壹向是元代銓政紊亂的重要原因之壹。從上引史文亦略可窺見元代自內降旨封授的壹般體例。

由宿衛出職為官,其品秩高下的幅度頗大。四怯薛的首長,“及年勞既久,則遂擢為壹品官”。其他怯薛歹出仕擔任要職的也很多。但是怯薛歹出職、也並不壹定都擔任高官。例如,隨著管理內廷供養諸色事宜的各種專門機構陸續建立,原先專司各色職役的怯薛歹,也可能被派到相應的機構中任職。元代主管禦衣、尚鞶、尚飾等事的侍正府設奉禦二十四員,以四怯薛之速古兒赤為之,其品秩分別為從五品至從七品不等。 元人吳澄說:“國朝用吏頗類先漢。至元間予嘗遊京師,獲接中朝諸公卿。自貴戚世臣、軍功武將外,率皆以吏發身。”高級官員大多出自半世襲化的蒙古、色目乃至較早投效元廷的漢人“貴戚世臣、軍功武將”,同時仍有不少以吏發身的“無根腳”的人員。而在中、下級官員中,則出職吏員更占據了絕大部分,乃至當時竟有人斷言:“我元有天下,所與***治,出刀筆吏十九。”

在國家行政運作中吏員作用的增強,至少從北宋已經開始了。這種趨勢在南宋雖然受到壹定程度的壓抑,但在金統治下的北方卻不斷加強。元初制度多承襲金制,加上蒙古征服北中國初期,“郡縣往往荷氈披毳之人,捐弓下馬,使為守令。其於法意之低昂、民情之幽隱,不能周知而悉究。是以取嘗為胥曹者,命具之文書上,又詳指說焉”。甚至“司縣或三員或四員,而有俱不知字者。壹縣之政,求不出於胥吏之手亦難矣”。於是,在銓選制度不曾完善而補註官缺的實際需要又相當迫切的情勢下,由吏出職補官的途徑便自然暢通了。元代前期,吏員逐級晉升、最終出職地方官的速度有時極快。“才離州府司縣,即入省部;才入省部,不滿壹考,即為州府司縣官”。忽必烈朝之後,由於官吏冗濫,由吏入仕所需時日變得相當長。但是因為長期停科,即使恢復科舉制度後取士人數也過少,對於壹般沒有社會背景的人來說,通過吏職進入仕途仍然不失為較好的選擇。所謂“科舉廢矣,珥筆可也;學校具文矣,衙前可也”,正是當時社會輿情的生動寫照。在這種風氣的影響下,“各路府州司縣民家子弟,多不攻書。雖曾入學,方及十五以下,為父兄者多令廢棄儒業,學習吏文,以求速進”。

元代吏員的名目多達數十種。廣泛設置在路府州縣行政機構中的吏員通稱“司吏”。設於省臺院(含行省、行臺、行院)、六部、宣慰司等高級部門的則有“令史”,其中省、臺、院令史又分別稱為“省掾”、“臺掾”和“院掾”。令史和掾史作為高級吏職,在元代又有“勾當官’之名。設置在中行各省檢校所以及臺察衙門裏專司文書稽核的“書吏’,很可能也屬於勾當官體系。司吏、令掾史和書吏的主要職掌,是負責呈復、制作或檢閱各種文書案牘。案牘吏員在各種吏職中最為重要,地位也最高。此外,在中行省臺院、六部及宣慰、廉訪諸司,還有專門負責傳達記錄政令的吏職,即“宣使”和“奏差”。吏職中設員最為普遍,地位又最低的,是收發、保管各種文書檔案的“典吏”。上至都省、下至司縣和各級行政機構及其直屬的諸幕僚、職能部門,多設有員數不等的典吏。除以上所列舉,蒙古語和回回語翻譯是構成元代吏職的重要的特有成分。翻譯吏員又可以分為“譯吏”(書面譯員)和“通事”(口語譯員)兩種。

關於吏員升遷途徑的體例十分繁復。總的來說,他們需要煞過十年左右甚至更長壹段時日,逐級地從低級衙門屬吏升到各種高級衙門中的吏職,而後就可以由是出職,擔任品從不等的流官。壹部分路府州司吏,也可能在考滿後出職,擔任沒有品從的低級首領官如典史、吏民都目等,升任提控案牘,再由提控案牘入流品。茲據牧野修二《元代勾當官體系的研究》及王勁松《元代吏制研究》兩書,制成吏職升進示意圖如下。圖內標註Ⅰ的環節,僅為至元中葉以前實行的升轉途徑;凡標註Ⅱ或Ⅲ、者,則分別表示始自至元後期或武宗朝的新增環節。

①巡尉司系巡檢司與縣尉衙門的合稱。

②理問所是行省直屬的司法機構。

上表所列,只是擇要簡示案牘吏職升轉途徑和入官品從。元代由吏出職的實際情況、各種規定及其前後變化,都還要繁復得多。約略言之,大概還有以下幾點需要稍加補充說明。

壹是有些吏員出職入流之前,必須按規定作壹定任期的稅務官、錢谷官等。此類雜職官雖有品從,但不得入流,而且事繁名微,壹般人都不願就任。於是,元政府利用吏員急於入流的心理,將這些職務納入某些吏員必經的出仕途徑。中元以後,路吏出職,往往要先任錢谷官,再轉為無品從的低級首領官,經過典吏、吏目、都目、提控案牘,然後入流品。從這樣的安排也可以看出,雜職品官的地位是如何低下。

二是除案牘吏職以外,較高品級衙門的其他吏員,如通事、譯史、知印、宣使、奏差等也可以直接出職。中、行省、六部、臺、院的通事、譯史、知印,其升進體例大略與令史同:宣使、奏差的出職品級要低壹些。廉訪司翻譯吏職進入流官的品級要比案牘吏職(書吏)低壹等。中書省的蒙古令史(蒙古必阇赤)出職為正六品,比非蒙古入省掾高出壹等,當然更體現了元代政治的特點。

三是職官充吏制度化。至元中葉,都行省、臺、院、六部、宣慰司等機構中,先後定制部分地擇用由職官轉補的令史、宣使等吏員。都省掾從正、從七品流官內選用,院(行院)、臺(行臺)、行省掾從正、從八品流官內選用,宣慰司、六部令史由正、從九品流官選用,取充宣使的職官級別各降低壹品。武宗即位翌年(1308),更明確規定在職官充吏的人數必須占據有關衙門所設吏職的壹半。不久又宣布廉訪司書吏亦需由正、從九品文資流官中選取壹半。其他奏差、書吏、通事、知印等吏職,也多必須於職官內選用壹半。職官充吏的制度化,從政府方面來說,是為了提高在職吏員的素質,同時也可以加強他們重新出職作官時的務實意識和能力。對那些甘願已官復掾的人來說,選擇這條仕進之路,只須熬滿月日、出職為官,則壹躍可至六、七品,比由從九或八品職官依例遷調,還是要簡捷可靠。因此,雖然“官坐而治,吏立而趨,官九品亦有立而趨其前者,吏雖大府崇秩,其勢不得不卑”,但當時已“坐而治矣,復立而趨者”依舊大有人在。

四是由儒補吏。這裏包括三種形式,即歲貢儒人、諸生補吏、學官充吏。按定制,歲貢儒人是指各路分每隔三年或二年向上級貢舉“洞達經史、通曉吏事”並且“廉慎行止”的儒人壹名左右,充廉訪司書吏(最初系充部令史)。諸生補吏的內容,包括國子監貢舉陪堂伴讀生(在國子監內“佐貴遊治業”的程度較高的陪讀生)和優異的國子生出任隨朝及廉訪司吏職,以及地方學校薦舉肄業諸生擔任地方官府吏職。元仁宗時,曾企圖進壹步擴大推行由儒補吏的作法。“仁皇懲吏,百司胥吏聽儒生為。然而儒實者不屑為,為者率儒名也”。看來時人對這種懲治吏弊的方法評價並不太高。元代後期,下第舉人也可以受舉為吏員。

由儒補吏的第三條途徑是教官充吏。教官在元代屬於流外雜職的壹種。由於儒生“入仕格例,無不階縣學官而升”,在人多缺少的情況下,要作到路府教授是非常不容易的;即使幸而受壹命之寵,依然很難指望得入流品。因此,由教官補選吏職,對於那些想借是途“出而致用”的人,有很大的吸引力。按元制,府州教授許補各部令吏。至於從學錄、學正、教授中選用廉訪司書吏的例子,更是隨處可見。 早在十三世紀三十年代,蒙古政權業已就設科取士進行過初步嘗試。但是,晚至元政權的最後五六十年,科舉制度才獲得真正實施。當時人概括這個曲折的過程說,元代科舉是“倡於草昧,條於至元,議於大德,沮泥百端,而始成於延佑”。

窩闊臺九年(1237)八月,詔中原諸路以論、經義、詞賦三種考試儒生,“其中選儒生,若有種田者納地稅,買賣者出納商稅,開張門面營運者依例供差發除外,其余差發並行蠲免……與各任達嚕噶齊、管民官壹同商量公事勾當著。隨後依照先降條例開辟舉場,精選入仕,續聽朝命”。諸路考試,均於次年(戊戌年)舉行,故稱戊戌選試。

戊戌選試是在漢地出身的官僚耶律楚材、郭德海等人力主下舉行的。據上引詔文,原擬是後再辟舉場,“精選入仕”;另外,對戊戌中選者,除免去賦稅外,原規定還要授以地方性的議事官之職。由此看來,它確實帶有科舉考試的性質。其後,劉秉忠曾向當時尚是藩王的忽必烈建言,有“科舉之設,已奉合罕皇帝聖旨”之語,無疑指前引沼書而言。但是窩闊臺十年四月,又下詔試汰僧道。實際上對儒生和對僧道的考試被壹並施行,主持諸道考試的試官如趙仁、田師顏等,都是“三教試官”。中試儒生除議事官、同署地方政事的規定,也基本上沒有實行。因此,由漢地官僚苦心設計的戊戌選試,在付諸實施的過程中,從科舉取士的初步嘗試蛻變為“考試三教”的壹個組成部分。

忽必烈朝圍繞科舉行廢問題曾展開反復討論。至元十年(1273)曾擬定過十分具體的程式,其“條目之詳,具載於策書”。《元史·選舉誌》說世祖時“事雖未及行,而選舉之制已立”,當即指此而言。成宗、武宗時,也壹再議貢舉“法度”,但仍然沒有結果。

自金亡,北方停科,迄於元代中葉復科,科舉取士制度在蒙元政權下停廢長達八十年之久,是為科舉制推行壹千三百余年間停廢最久的時期。在此期間,凡用人或由貴戚世臣、軍功武將,或由吏職雜途。這固然與蒙古統治者缺乏“以儒治國”的中原社會傳統觀念,利用漢人和南人時主要以其“趣辦金谷”、“勾稽朱墨”的能力的取才標準有關,同時也曲折反映了漢地社會輿論本身對金、宋兩朝的讀書人溺於奔竟場屋,惟務詩賦空文,結果以所謂“學術”誤天下的厭惡和不滿。

元代中期以後,蒙古、色目上層的漢文化素養逐漸獲得提高。元仁宗為整治吏弊,下決心實行科舉取士制度。皇慶二年(1313),朝廷頒布科舉詔,宣布次年開考。

元朝科場,每三年開試壹次,分為鄉試、會試、殿試三道。鄉

鄉試取錄名額分配表

試為地方考試,於八月舉行。舉人須從本貫官司推舉,但其資格限制似寬於列朝。其科目,蒙古、色目人二場,即經問五條(至正時減為三條,增奉經義壹道),策壹道;漢、南人三場,即明經若幹題、古賦詔誥章表內科壹道、策問壹道。全國***設鄉試科場十七處,最多可取錄三百人,其名額見下表。鄉試合格的舉人,在鄉試次年二月在京師舉行會試,由禮部主持。會試科目與鄉試同。會試最多可以取錄壹百人,其中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各二十五名,於會試次月在翰林院參加殿試。蒙古、色目人試時務策壹道,“漢人”、“南人”試策壹道。殿試不再黜落,僅據考試結果對會試合格者重新厘定等次,分為兩榜公布。“國人暨諸部”即蒙古、色目人作右榜(蒙古人以右為上),“漢人”、“南人”作左榜。兩榜為分三甲,第壹甲各壹人,賜進士及第,任從六品官。這兩個人按俗稱都可以算是“狀元”,但按當時制度,則“唯蒙古生得為狀元,尊國人也”。

實行科舉制以後,國學生歲貢制度也部分地被納入科試體系。所貢生員,“每大比選士,與天下士同試於禮部,策於殿廷,又增至備榜而加選擇焉”(《元史·選舉誌壹》)。順帝年間,例從國子監應貢會試者中取錄十八人以為備榜;此期間鄉試也增取備榜,授以州學錄、縣教諭等學職。

自延祐年首科鄉試以後,元朝政府***舉行科舉考試十六屆(後至元時期,因伯顏廢科,停舉兩屆),正榜取士凡壹千二百人左右。其中後來升至三品及三品以上職位的,約當百人。此外大部分人,“例不過七品官,浮湛常調,遠者或二十年,近者猶十余年,然後改官。其改官而歷華要者十不能四五;淹於常調、不改官以沒身者十八九”。有元壹代,科舉制度對官僚構成的作用和影響,與它的前後王朝相比,都是比較微弱的。

除了規模的狹隘以外,元朝科舉制度還有兩個明顯的特點。壹是優待“國族”,壓抑“漢人”和“南人”。人數上占很少數的蒙古、色目人與人口眾多的“漢人”、“南人”錄取名額相等,中選的機會就大不相等了。又按十六科取士總數,最多可以有壹千六百人。但實際錄取人數,只占額定高限的四分之三,其中元統元年(1333)壹科,因政府加意於粉飾文治,經復增會試中程者,方才取士足額。其他各屆科考,鄉試錄取數即不足額,會試復經淘汰,得中者自然就不及百人之數。“漢人”、“南人”赴考者人數極多。如江西每歲就試的“南人”,壹般都在數千人。但延祐元年和延祐四年鄉試,江西“南人”中選者分別為十八人、二十壹人。錄取不足的原因,很難以“南人”中缺乏合格人選來解釋,只能是因為蒙古、色目考生難以滿選,所以“漢人”、“南人”的選額亦必須保持壹定空缺。可見此種不平等,實際上還阻礙了科舉規模的進壹步發展。

其次,元朝規定的科舉考試的科目有三。“經疑經義以觀其學之底蘊,古賦詔誥章表以著其文章之華藻,復策之以經史時務以考其用世之才”。與前代相比,最重要的變化是程朱理學被正式定為考試取士的標準。按朱熹的四書訓說在南宋末年已被立於官學,表明開始為政府所承認,但當時它在儒家學統各派當中遠未取得獨尊的正統哲學的地位。宋末科試始許用朱註,惟僅為允許采取的諸家學說之壹。直到元朝頒布科舉制度,程朱理學才被政府定於壹尊。凡“四書”和《詩經》均須用朱註,《周易》主程、朱氏之說,《尚書》以朱熹門人蔡沈闡釋為主, 《春秋》用程頤私淑胡安國所傳,除《禮記》尚用古註疏、 《春秋》許並用三傳外,其他儒家經典壹以程朱理學的闡發附會為本。元朝科學制度對於理學在中國社會的推廣,起了重要的作用。 征召就是皇帝根據左右大臣的舉薦,將那些尚在野的聞人達士召入廷對,授職錄用。這種特旨征用的適用範圍是很廣的。如忽必烈前期,董文忠薦真定人工思廉。“世祖問文忠曰:‘汝何由知王思廉賢?’對曰:‘鄉人之善者稱之也’。遂召見,授符寶局掌書。”(《元史·王思廉傳》)郭守敬以“習水利,巧思絕人”為張文謙所薦。世祖召見,面陳水利六事,乃命之提舉諸路河渠。采取征召授官的方式,有時是為了解決某些專門化的職務的人選問題;更多的時候,則是出於朝廷為標榜自己“求賢若渴”、“野無遺才”的政治需要。元平江南以後,命程鉅夫以集賢直學士、侍禦史奉詔求賢江南。程鉅夫遍訪南方名儒,回京舉薦約三十人。其中大多數人應詔至京,“帝皆擢置臺憲及文學之職”(元史·程鉅夫傳》)。此次征召,則更明顯地帶有籠絡江南知識界、穩定新附國土人心的意圖了。

職官承襲制度,主要是在武職系統裏實行。虞集說:“國朝右武而尚功。將帥之家,以世相繼。下至部曲神佐,無異制也。……昔在世祖皇帝混壹海內,布爪牙於城於內外遐邇,星列棋置,聯絡相承。定其武功、統率之大小眾寡,以次受職。其子子孫孫,勿俾廢墜。非有大故,未有絕而不續者。蓋與國家相為無窮者也。”軍官子裔承襲的秩序為:“軍官有故,令其嫡長子,亡歿,令嫡長孫為之。嫡長孫亡歿,則令嫡長孫之嫡長子為之。若嫡長俱無,則以其兄弟之子相應者為之。”(《元史·選舉誌二》)元統壹江南前期,南方各地時有武裝抗元的騷亂,發生了很多“叛亂賊人殺死軍、民官”的事件。這時元政府曾頒布《民官承襲體例》,規定凡陣亡民官,其子孫可照依管軍官體例降等承襲。該制度在大德年間由朝廷重申,並明確規定了“降等”的法則:“民官每委實是陣亡了的呵,那的每孩兒每根底,比他那的勾當低二等委付;孫兒、兄弟每根底委付呵,更比他的孩兒每低壹等委付。”

至元四年(1267)以前,元朝管民官與武職壹樣由子孫承襲。惟自至元元年起民職官已推行遷轉制度;民官依舊制承襲“有礙遷轉體例”。因此元政府在實行遷轉制不久,取消民官承襲,改為用蔭制度。至元四年,對五品以上文職官子孫的承襲作出了規定。按茲時定制,“職官蔭,各止壹名”。“諸取蔭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蔭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聽。諸用蔭者、立嫡長子;若嫡長子有篤廢疾,立嫡長子之子孫(曾、玄同);如無,立嫡長子同母弟:如無,立繼室所生;如無,立次室所生;如無,立婢生子;如絕嗣者,蔭其親兄弟,各及子孫;如無,蔭伯母及其子孫。諸用蔭者,孫降子壹等、曾孫降孫壹等、婢生子及旁蔭者各降壹等。”至元四年所規定的對用蔭人除授的官品等級,到大德四年(1300)又有所改動。茲比較兩種規定,制簡表如下:

從前引文書中有關用蔭人的資格次序,可知至元四年的承蔭體例,其適用對象主要是漢人之官。到了大德八年,元政府又明文宣布,“有根腳的蒙古人每,子孫承蔭父職、兄職呵,皇帝識也者”;除此以外,此前所立承蔭體例也適用於色目人,惟“色目比漢兒人高壹等定奪”。

如上所述,有資格使其子孫用蔭入流品職官的取蔭者,必須是從五品以上的職官。對六品、七品官員的蔭子問題,至元四年的規定中只提到“已後定奪,註流外職事”。從至元十九年十二月的中書省文書規定“江淮致仕、身故官員子孫蔭敘,六品、七品子孫發去行省,於監當官任用,並免應當暴使”壹款看,當時對腹裏六、七品文官的蔭子應當已有定例;江淮官員的類似待遇,可能是參照腹裏制度來決定的。今天尚可知悉的,則是大德四年的定制。據此,正六品子,流官於巡檢內任用,雜職於省劄錢谷官內用;從六品子,近上錢谷官:正七品子,酌中錢谷官;從七品子,近下錢谷官。錢谷官即管倉庫官,根據所管倉儲容量大小,品從有所高下,故有近上、酌中、近下之分;但無論何等品從,均屬雜職官,只能在同類型的雜職資品流轉,不得入流,所以地位是很低的。

元代文官蔭子,止於七品。八品、九品官無蔭子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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