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A選項,《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並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A項中“必須書面申請”說法過於絕對,不正確。
②B選項,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50條規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壹)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二)行政機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各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還應當包括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可見,報告的內容中不包括“收費及減免情況”故B選項錯誤。
③C選項,2017年4月1日起,相對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壹律免費,包括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故C選項錯誤。
④D選項,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所以該廠不同意公開的,也有可能公開。故D選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