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全稱為: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Industry,英文縮寫為GAII。
第二條 本會是廣東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商業保險機構自願組成的保險行業自律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和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方針政策,遵守和弘揚社會道德風尚,作為政府與保險界、保險界與社會之間的 橋梁和紐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保險行業的自律、協調、交流和宣傳,動員、組織各會員單位和全體從業人員,堅持與時俱進,創新發展,積極發揮現代保險功能,更好地服務於我省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促進我省保險業健康發展,實現我省保險業做大做強。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及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獨立、公正地開展工作。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行政轄區。
第六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設在廣州市天河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基本職能是壹個核心、五個基本點,即以“服務”為核心以“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為基本點:
(壹)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通過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行業標準和行業指導性條款,並經有關部門授權來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弘揚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體系;加強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的自律管理,根據協會組織簽訂的自律公約和制訂的管理制度,加強檢查,督促落實,監督執業行為,經有關部門授權進行自律懲戒。
(二)參與決策論證,提出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反映行業呼聲;加強與監管機關和政府部門溝通,維護行業和會員合法權益。
(三)協調協會會員間、會員與保險從業人員之間的關系;協調保險行業與其他有關行業和社會組織的關系;協調會員與保險消費者、社會公眾的關系。
(四)通過協會會員間、與國內外保險業間、與其他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溝通情況,收集信息,引進技術,推廣經驗,組織開展培訓,反映業內動態,為會員、保險公司客戶和社會公眾服務。
(五)整合宣傳資源,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大型展覽、宣傳和咨詢活動,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經營者法律意識;經有關部門授權並審核名單,表彰優秀從業人員,宣傳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樹立行業良好形象;開辟對外宣傳窗口,關註業內熱點、焦點問題,進行輿論引導,避免惡意炒作。
(六)接受保險監管部門、其他政府部門的委托辦理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壹定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對其入會申請予以審核通過,秘書處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會通報吸收新會員情況,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壹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的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向本會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業務信息資料,積極支持、配合和參與協會信息與宣傳工作;
(七)向本會報送統計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壹)保險會員公司的會費標準包括年度基本會費和年度業務會費,每家保險會員公司年度基本會費為人民幣1萬元,年度業務會費按照上年度該公司保費收入規模分不同檔次確定,具體標準如下:
1、上年度保費收入人民幣1-3億元(含1億元)的,年度業務會費標準為3萬元;
2、上年度保費收入人民幣3-4億元(含3億元)的,年度業務會費標準為3.5萬元;
3、上年度保費收入人民幣4-5億元(含4億元)的,年度業務會費標準為4萬元;
4、上年度保費收入人民幣5-6億元(含5億元)的,年度業務會費標準為4.5萬元;
5、上年度保費收入人民幣6-7億元(含6億元)的,年度業務會費標準為5萬元;
6、上年度保費收入人民幣7-8億元(含7億元)的,年度業務會費標準為5.5萬元;
7、上年度保費收入人民幣8-9億元(含8億元)的,年度業務會費標準為6萬元;
8、上年度保費收入人民幣9-10億元(含9億元)的,年度業務會費標準為6.5萬元;
9、上年度保費收入人民幣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的,年度業務會費標準為7萬元。
每家保險會員公司每年會費最高不超過人民幣8萬元。
(二)保險中介會員公司會費標準為:保險代理會員公司每年1500元,保險經紀會員公司每年2500元, 保險公估會員公司每年1500元;
(三)社會團體會員每年會費15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清償其與本會有關的債務,不得對本會提出諸如返還會費等相關費用等要求。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發生下列情況之壹者,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壹)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終止業務;
(二)機構合並、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
(三)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締;
(四)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保監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報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壹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九)制定行業自律規則、行業標準、業務規範和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推薦候選人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壹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第壹、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
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壹)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公正廉潔;
(二)熱心協會工作,努力推動行業發展,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監事須為會員單位在職主要負責人;
(四)會長、副會長須為會員公司推薦的理事;
(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省民政廳核準可適當延長;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幹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連任不得超過二屆,秘書長可連聘。
第三十壹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理事會匯報工作;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由理事會聘任;
(五)根據協會秘書長的提名,聘用協會專職工作人員;
(六)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在任期內發生工作變動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兼任協會職務時,應在壹個月內辭去協會的職務,由本單位繼任領導接任。
第三十三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副會長經會長授權,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簽發協會重要文件。
本會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加強協會體系建設;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加快實現協會人才隊伍“職業化、年輕化、專業化”;
(六)接受會長委托,代表本會發言和簽署重要文件;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會章程規定及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的辦法收取會員會費和其他活動經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 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壹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壹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壹,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壹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7年5月17日第二屆會員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