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費,就是人防建築易地建設費。按規定是不應該叫人防費準確名稱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國家規定新建、擴建、改建10層以上或基礎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築,必須修建相當於首層建築面積的防空地下室;所有達不到條件的商品房建設項目,須交納易地建設費,由政府統壹易地建設,人防費的交納,按建房總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依據這壹規定,收費政策又落實到老百姓每個人的頭上,凡在人防建成區內的各類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當年年末在職職工人數,由單位按每人每年10-20元繳納人防建設費;個體工商經營者,每年每戶繳納30元-50元人防建設費。
擴展資料:
法律依據
自1996年《人民防空法》頒布實施十壹年以來,我辦力排阻力,嚴格按照人防法律法規辦理各項“結建”手續,有力的促進了人防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依法拓寬人防工程建設渠道,加強管理力度,提高防空地下室建設率,堅持“以建為主,以收促建”的原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建設和收費。
《人防法》第四條規定: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同負擔。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
第八條規定:壹切組織和個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必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義務。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由單位和個人負擔,主要是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和人防工程建設費。這是進行人防行政收費的法律依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人防費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人民防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