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人類應當怎樣對待淡水資源

人類應當怎樣對待淡水資源

分析了城鎮、工礦企業排汙、森林和植被的破壞、陡坡開荒造成水土流失以及高密度的網箱養魚和大量施用農藥等人類活動對淡水資源的汙染和影響。並根據“開源與節流並重,開發利用與保護治理並重”的原則,從5個方面提出防止或減輕水質汙染,增加水的來源。減少水資源的流失和浪費,實現可持續利用的對策措施。 人們通常的飲用水都是淡水。地球上水的總量為14億立方千米,地球上的水很多,淡水儲量僅占全球總水量的2.53%,而且其中的68.7%又屬於固體冰川,分布在難以利用的高山和南、北兩極地區,還有壹部分淡水埋藏於地下很深的地方,很難進行開采。目前,人類可以直接利用的只有地下水、湖泊淡水和河床水,三者總和約占地球總水量的0.77%。目前,人類對淡水資源的用量愈來愈大,除去不能開采的深層地下水,人類實際能夠利用的水只地球上總水量的0.26%左右。到目前為止,人類淡水消費量已占全世界可用淡水量的54%。但淡水的汙染問題卻未完全消除。因此,保護水質、合理利用淡水資源,已成為當代人類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依峰堿性生命液:天然的堿性水

酸堿平衡“食”之道

先做個小測試,妳認為橘子是酸性食物還是堿性食物呢?

答案是:橘子是堿性食物。別看它味道雖然酸,但它在人體內進行分解代謝後,更增加了血液的堿性。同樣的,有益於美容的醋味道也是酸的,可同樣是堿性食品。蔬菜、水果中含有較多的鉀鹽、鈉鹽和有機酸,它們在人體的代謝產物內高含鈣、鎂、鉀、鈉等陽離子,所以蔬菜、水果被稱為“堿性食物”。壹)淡水資源的應然狀態

地球上總的水體積大約為14億立方千米,其中只有2.5%是淡水,或者說只有0.35億立方千米的淡水。大部分的淡水以永久性冰或雪的形式封存於南極洲和格陵蘭島,或成為埋藏很深的地下水。能被人類所利用的水資源主要是湖泊、河流、土壤濕氣和埋藏相對較淺的地下水盆地。這些水資源中可用的部分僅有20萬立方千米――不足淡水總量的1%,僅為地球上水資源總量的0.01%。這些能夠利用的水很多都位於遠離人類的地方,進而為水利用帶來了復雜的問題。

淡水補給依賴於海洋表面的蒸發。每年海洋要蒸發掉50.5萬立方千米的海水,即1.4米厚的水層。此外,陸地表面還要蒸發7.2萬立方千米。所有降水中有80%降落到海洋中,即45.8萬立方千米/a,其余11.9萬立方千米降落於陸地。地表降水量和蒸發量之差(每年約11.9萬立方千米減去7.2萬立方千米的差額)就形成了地表徑流和地下水的補給——大約4.7萬立方千米/a。所有徑流中,半數以上發生在亞洲和南美洲,很大壹部分發生在同壹條河中,即亞馬孫河,這條河每年要帶走6000立方千米的水。

(二)淡水資源實際現狀

1、水量缺乏

全世界約有1/3的人生活在中度和高度缺水的地區,在這些地區的淡水消費量超過可更新水資源總量的10%。大約有80個國家,40%的世界人口在1990年代中期嚴重缺水(CSD 1997b)。根據1997年9月聯合國秘書長關於淡水綜合估計的報告,人類現在直接或間接利用著世界水供應量的壹半以上,全球人均淡水可用量從1950年的17000立方米下降到1995年的7000立方米。到2020年,水的使用量將會提高40%,其中17%以上的水將要用於滿足人口增長說引起的食品生長。(世界水聯合會2000a)。

在過去的壹個世紀裏,人口增長、工業發展和灌溉農業的擴張是引起水需求增長的三個主要因素。而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不能不視為水資源需求增長的重要因素。過去的20年中,農業消耗了經濟發展中的大部分淡水。規劃者壹直認為通過增加更多的基礎設施來控制水文循環,這樣就可以滿足不斷增長的需水量。

從傳統上,修築河壩是保障灌溉用水、水力發電和生活用水的主要手段。世界上最大的227條河流中,已經有大約60%被堤壩、引流、運河等強烈地或者中等程度地切割,同時對淡水生態系統也造成了影響(WCD 2000)。從增加糧食產量和水力發電等方面來看,這些基礎設施的確帶來了很大的好處。同時,這些基礎設施的造價也非常之大。在過去的50年裏,堤壩改變了世界河流的形狀,使得不同地區約4000-8000萬人遷移(WCD 2000),導致臨近的生態系統發生了不可逆轉的變化。

2、水質下降

窮國與富國,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都同樣存在水汙染問題。水汙染有其自然來源,如含有有毒物質的泉、滲漏的油和由侵蝕產生的沈積物,但大部分關於水汙染的討論集中於影響到水質或其可用性的由人為引起的變化。城市和工業排出的有毒化學制品、汙水、致病物、油、重金屬、熱汙染、和放射性廢物汙染著河流和地下水。農業開發在解決世界食物問題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但是它也造成了水汙染,由於大量使用肥料和農藥水源受到汙染。相對於發達國家來說,發展中國家的水汙染相對比較嚴重。馬來西亞的50條主要河流中,有42條正面臨著“生態災難”。在菲律賓,家用汙水量占馬尼拉的帕西格河總量的60%—70%,成千上萬人不僅用這些水洗澡、洗衣服,還作為飲用水的來源。在中國,水汙染問題也相當嚴峻。中國的44個主要城市中,有41個城市使用“受到不同程度汙染”的水源。

(三)水資源現狀的影響

水資源枯竭,水質惡化帶來了嚴重的後果。當壹個國家每人每年用水量低於1000立方米“基線”以下時,該國被認為可能要長期缺水,而許多地區已經存在著長期水缺乏;許多大河的流量和水流時間幾乎全部為人類控制,這對水族生物非常不利,導致魚量的減少和生物多樣性的破壞。全世界有十壹億人口,相當於世界人口的六分之壹得不到衛生的水,有24億人,即世界人口的40%得不到合格的清潔服務;每天大約有6 000名兒童死於不衛生的水和不合格的衛生和清潔條件所引起的疾病——相當於每天有20架大型客機墜毀;不衛生的水和不清潔的環境估計造成了發展中國家所有疾病的80%;婦女和女孩由於缺乏衛生設施往往受害最重;

(四)人類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指出:“石油危機之後,下壹個危機是水。” 1977年聯合國水事會議又進壹步強調:“水,不久將成為壹個深刻的社會危機。” 淡水資源危機嚴重制約了可持續發展,許多國家的用水速度已經超過了水的再生速度;人類過度用水、水汙染和引進外來物種造成湖泊、河流、濕地和地下含水層的淡水系統被破壞或消失;很多國家的的淡水管理政策與當地實際情況脫節等問題導致水資源的日益匱乏。人類面臨著嚴峻的危機和挑戰。

2000年3月大約有120個水方面的部長參加了在海牙召開的“第二屆世界水論壇”,采納了旨在取得世界水安全的宣言。宣言中體提出本世紀重要挑戰如下:

滿足基本需要:認識到獲得安全的、足量的水和衛生設施是人類的基本需要,並且對於健康和幸福來說這也是十分重要的,通過特殊的水管理過程使得人們有權獲得這些,尤其是婦女;保證食物供給:通過更有效的移動和使用水及糧食產品,以及水和糧食產品更公平的分配,來加強食品安全,尤其是對於貧窮和脆弱的人來說;保護生態系統:通過可持續水資源管理保證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分享水資源:通過可持續的河流流域管理或者其他正確的方法,在任何可能的時候,提高不同水使用者之間各水平上的和平協作和發展合作,這種合作可以在壹個國家內部進行,如果是國界上的水資源或者是跨越國界的水資源,這種合作也可以在相關國家之間進行;風險管理:針對洪水、幹旱、汙染以及其它與水相關的災害提供安全措施;水評價:以壹種能夠反映水對其所有使用者的經濟、社會、環境和文化價值的方式來管理水,逐漸為水服務標價,以反應他們供給的價值。這壹方法應該考慮到窮人和脆弱群體的基本需求和質量;精明的管理水:確保好的管理,以便在水資源的管理中涵蓋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和公眾參與。

當今淡水資源問題已經不僅僅限於壹國範圍之內,面對挑戰,應對的應是整個國際社會,包括各個國家、各個地區、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公司企業還有個人等等。要減輕甚至消除淡水資源的危機就必須進行國際合作、通過全球努力來解決當代以至子孫後代的淡水資源問題。

二、淡水資源的全球保護

20世紀以來,國際社會逐漸認識到淡水問題的嚴重性。這段時間內,淡水的社會價值、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被廣為關註,更加強調水的高效分配,兼顧淡水的公平分配與代際分配,認識到流域管理是有效管理淡水資源的關鍵,認識到所有利益有關的團體在水管理中的作用。全球範圍內的淡水資源保護已經開始,聯合國及其成員國為此付出了極大的努力,通過召開國際會議,提出國際宣言,訂立國際條約調整各國在利用淡水資源中的關系,規定各國保護全球淡水資源的義務,並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各個國家之間也為有效公平的利用與其有關的淡水資源,簽訂了諸多多邊或是雙邊的條約或協定。但是因為缺乏壹個真正的國際淡水資源管理實體,以及國家資源主權的負面影響,全球淡水資源的保護仍然存在很多不足。

(壹)全球淡水資源的保護現狀

1、淡水資源的國際保護

1966年國際法協會通過的“赫爾辛基規則”是最早的和最經常被援引的關於淡水的國際文件之壹。其中第4條提出的基本原則承認,國際流域內的每個國家有權利合理公平地利用流域內的水。在公平利用原則之外,第10條還規定,各國不應對國際流域內的水造成任何新形式的汙染或加重現有的汙染程度,從而可能對流域內另壹個國家的境內造成嚴重損害。國家應為減少各種現有的汙染采取壹切合理的措施,以便不在流域內另壹國家的境內造成損害。但是由於這壹規則沒有明確界定如何利用和消費水資源的問題,而沒有約束力,所以壹直受到批評。盡管如此,“赫爾辛基規則”還是被廣為參照,並在其他的國際會議上得到發展。

1972年斯德哥爾摩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上提出的宣言中,原則2——“為了這壹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其中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類中具有代表性的標本,必須通過周密計劃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以及原則3——“地球水資源等的保護要加強國際合作,裏約宣言更是以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來解決全球資源短缺問題。這壹方面說明國際社會對淡水資源危機認識的進壹步加深,同時也說明人類面臨的淡水資源危機越來越嚴重了。

1977年在阿根廷馬德普拉塔召開了聯合國第壹屆水資源大會,並采納了“馬德普拉塔行動計劃”(Mardel Plata Action Plan)。大會建議研究可以用來管理***享水資源的方法,制定***同的規劃,實施協調水資源利用所必需的機制,並提出“關於***享的水資源的使用、管理和發展,各國應考慮每個國家的權利……以能平等的利用這些權利。”

1972年斯德哥爾摩宣言指出“地球生產非常重要的再生資源的能力必須得到保持,而且在實際可能的情況下加以恢復或改善”,這為全球淡水資源的保護提供了方向,而大會的行動計劃則呼籲為防止淡水汙染和保護整個水資源進行國際合作合作

(建議51-55)。此後,1982年內羅畢宣言和1992年的裏約宣言也都重申對對淡水資源的保護。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裏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通過了影響深遠的《二十壹世紀議程》。《二十壹世紀議程》在其第18章“保護淡水資源的質量和供應:對水資源的開發、管理和利用采用綜合性辦法”中專門就水資源的綜合開發與管理,水資源評價,水資源、水質和水生生態系統的保護等做了詳盡的建議和規定,以期達到滿足所有各國在實現可持續的發展方面對淡水的需求。

《二十壹世紀議程》規定必須對水資源進行統籌規劃和管理,這種統籌規劃必須覆蓋所有各類的相關淡水水體,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同時需要適當考慮到水的量與質方面。而水資源綜合管理的依據構想是,水是生態系統的組成部分,水是壹種自然資源,也是壹種社會物品和有價物品,水資源的數量和質量決定了它的用途性質。

對國際河流生態系統保護最為有力的當為《國際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律公約》。負責發展和編纂國際法的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於1981年開始制定關於國際水道非航行利用的法律。1990年它通過了關於國際水環境保護的條款。1997年5月5日,根據國際法委員會的條款,聯合國大會通過《國際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律公約》。這個框架公約包括四類條款:適用於所有國際水道的壹般規則(第5-10條),實施這些規則的程序規則(第11-19條和第29-32條),關於淡水保護、保持和管理的實質條款(第20-28條),關於水道國締結協定的條款(第3-4條)。公約規定,水道國應在其各自的領土內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利用國際水道,以使國際水道得到最適宜的和持續的利用,從而充分保護國際水道。此外,水道國應參與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利用、開發和保護國際水道,並有義務在保護和開發國際水道方面進行合作。各國有義務采取壹切適當的措施防止對其他水道國造成重大損害。任何造成這種損害的國家應與受影響的國家進行協商,排除或減少這種損害,並在必要時,討論賠償損失問題。公約要求水道國保護、保全和管理國際水道及其水質,特別是保護水道的生態系統。公約倡導的措施包括:a. 確定***同的水質目標和排放標準,針對集中和分散的汙染源采取適當的技術和方法,確定應被禁止、限制或監控引入水道的物質的清單。b.保護水道的生物資源,應當是防治汙染的目標。c.關於水道的管理,公約要求,建立***同管理機制。

國際淡水資源保護的高潮是2003年的國際淡水年。2003年3月在日本京都召開了第三屆世界水論壇大會,165個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代表***1萬多余人出席會議。根據《二十壹世紀議程》有關條款規定大會決定2003年為國際淡水年。會議就水危機的嚴峻性與積極采取行動加以抑制的迫切性進行了廣泛的探討。討論議題包括水供應、水與氣候、水與運輸、水與文化的多元性、水與衛生設施、水汙染與衛生、水與能源、水與食物、水與男女平等、水與環境、水信息與管理、水與扶貧等問題,其目的是讓更多的人能夠得到足夠的水和可飲用的水。

2、淡水資源的區域保護

20世紀60年代末開始,區域國際組織如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或歐洲理事會制定了壹些關於國際河流的文件,壹般沒有拘束力。90年代,這些文件中提出的原則轉成條約。

歐洲作為壹體化比較發達的地區,走在區域淡水保護的前列。早在1968年5月6日,歐洲理事會就通過了《歐洲水憲章》,今天看來,其中提出的大多數原則都是公認的事實。此後不久,1968年9月16日,歐洲理事會又主持通過了《在洗滌產品中限制使用某些去汙劑的歐洲協定》。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也發出了好幾個保護水資源的建議,其中包括1970年關於保護地表水和地下水免受石油和石油產品汙染的建議。1980年-1990年十年間,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的水問題小組起草了壹系列關於在界水方面進行合作的文件。總之,歐洲及政治、經濟文化高度壹體化的歐盟在淡水資源的區域保護方面為世界做出了榜樣。

(1)歐洲《保護和利用跨界河流和國際湖泊公約》

1992年3月17日,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在赫爾辛基主持通過了《保護和利用跨界河流和國際湖泊公約》,又稱“赫爾辛基公約”,適用於整個歐洲及加拿大、美國。該公約已經生效,成為以後關於多瑙和及其他歐洲地區性河流的協定的典範。

赫爾辛基公約不是壹個正式的框架公約,它要求對歐洲和北美的河流利用壹致的辦法。在某種程度上,它綜合了兩類國際法規則:關於跨界汙染的規則和專門防止河流汙染的規則。赫爾辛基公約締約國於1999年6月通過了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議定書的目標是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推動各個層次的人類健康保護,改善水管理,包括保護水生態系統,保證所有人可以得到可飲用水和清潔衛生的水。

(2)歐盟淡水管理——指令方式

歐***體(歐盟前身)作為壹個準聯邦性質的實體,它把其成員國的領土作為壹個整體予以考慮,而不僅僅是針對跨界水域。歐***體關於水汙染控制的最重要的指令是針對某些危險物質排放到***同體水環境(包括領水和內水)中所造成的汙染(第76/464號指令)。1979年12月17日歐***體又通過了壹個專門針對地下水的80/68號指令:《關於保護地下水免受某些危險物質汙染的指令》。兩個重要指令均附有相關的清單。歐***體制定的關於水汙染的指令,或是規定排放標準,或是進行質量控制,或是二者兼而有之。此外,歐***體還通過了許多其他指令,對不同的水源和不同用途的水規定質量標準。

  • 上一篇:去澳門有什麽手續?
  • 下一篇:如何辯證認識稅收的特征?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