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決撤消或者部分撤消,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①主要證據不足的;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③ 違反法定程序 的;④超越職權的;⑤濫用職權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1)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 駁回訴訟請求 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②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內容的;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見《中華人民***和國 行政訴訟法 》第54條、第57條]《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57條: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以下判決:(壹)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直接判決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第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壹)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