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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沒有銀行卡怎麽去銀行查賬?

知道哪家銀行嗎?——存單(存折)有公章,銀行卡有銀行名稱(可咨詢開戶網點)。

不打折?-沒有存單(存折)和銀行卡怎麽證明自己有存款?

按照規定,只有縣級公安、檢察、法律、國安、監獄、監察、稅務、海關、物價等部門和師級以上軍事單位的保衛部門有權查詢個人在銀行的存款情況。

(1)人民法院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

(2)人民檢察院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儲蓄存款。

(3)公安機關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儲蓄存款。

(4)國家安全部門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儲蓄存款。

(5)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存款。

(6)走私偵查機關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存款。

(七)海關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存款。

(8)稅務機關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存款。

(9)價格主管部門有權查詢個人存款。

(10)監察機關有權查詢並向法院申請凍結個人存款。

商業銀行法: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利息和其他民事責任:

(壹)無故拖延或者拒絕支付存款本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兌現、不錄入收付款項、壓票、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給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儲蓄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責任為儲戶的儲蓄保密。

儲蓄機構不得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責令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擅自開辦儲蓄業務的;

(二)擅自設立儲蓄機構的;

(三)儲蓄機構擅自開辦儲蓄新品種的;

(四)儲蓄機構擅自辦理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

(五)擅自停業或縮短營業時間的;

(六)儲蓄機構采取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

(七)違反國家利率規定,擅自改變儲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存款人的儲蓄情況或者未經法定程序查詢、凍結、劃撥儲蓄存款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儲蓄存款人死亡後,如何辦理存款的轉移和支取;

根據《商業銀行法》和《關於查詢、止付、沒收銀行個人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後存款轉移或支付程序的聯合通知》的規定,儲蓄存款人死亡後存款的轉移和支取應遵守以下規定:

(1)存款人死亡後,為證明身份,提取存款,法定繼承人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無公證處的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證書。存款繼承權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儲蓄機構憑繼承證明書、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辦理轉移或支付手續。

(2)如果存款人死亡,但存款憑證持有人未向儲蓄機構陳述繼承過程,也未持存款所在地法院的判決書,在存款人生前直接到儲蓄機構提取或轉賬,儲蓄機構將視為正常提取或轉賬,儲蓄機構對事後引起的存款繼承糾紛不負責任。

(三)華僑、港澳同胞和其他在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或者委托銀行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在中國的,憑原存款人死亡證明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證書,儲蓄機構據此辦理存款的轉移支付手續。

(四)定居中國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存入中國境內儲蓄機構的存款,其轉賬方式與中國公民相同。同中國締結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人,按照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5)在國外,繼承人可憑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正機關申請辦理繼承證書,儲蓄機構據此辦理存款劃轉和支取手續。

(6)存款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屬於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按財政部門的規定上繳國庫。屬於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存款可以轉入集體所有制。這種上繳國庫或轉為集體所有制的存款不計利息。

繼承法: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壹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應當代位繼承。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的兒媳以公公、婆婆為第壹繼承人,喪偶的女婿以公公、婆婆為第壹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當相等。

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第十四條對於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扶養人多於繼承人的人,可以適當繼承。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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