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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儲蓄條例》規定代理人是否可以查詢最低生活保障金。

民政部關於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2012]2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規範最低生活保障審批流程,確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開、公平、公正實施,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國務院關於建立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和

民政部

2012 12 12

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批工作,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國務院關於建立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

第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本辦法實施低保審批,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轄區內低保審批的規範管理和相關服務,促進低保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資格

第四條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

具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第五條*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長大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接受過本科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並長期共同生活的其他人員。

以下人員不包括在與*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

(壹)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

(二)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三)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非農業戶口居民可以申請城市低保。農業戶口居民可以申請農村低保。

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區域劃分,原則上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可以是城鎮並居住壹定年限以上,無承包地,不參與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作為申請城市低保的戶籍條件。

第七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壹定時期內的可支配收入總額。

第八條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

第三章申請和受理

第九條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受申請人委托,村(居)委會可以代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低保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壹)困難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成年人,單獨建立家庭的。

(二)與家人分離,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職人員。

第十壹條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按以下方式辦理:

(壹)在同壹市、縣轄區內,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壹致的,根據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申請人可以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戶籍類別相同但家庭成員戶口不同的家庭,申請前應壹並遷入。因特殊原因不能實現戶籍共同遷移的,可以選擇在戶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申請,戶籍不在申請地的其他家庭成員提供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證明。

(三)*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持有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壹般按戶籍類別分別申請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書面陳述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並簽字確認;

(二)履行授權核實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程序;

(三)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壹次性補齊所需全部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低保申請,農村可以定期實行集中受理。

第十四條申請低保時,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報。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受理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近親屬的低保申請進行登記。

“低保經辦人員”是指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與經辦和負責低保受理、審核(含家庭經濟調查)、審批的工作人員。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四章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五條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十六條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後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資性收入。指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及其他與雇傭或受雇有關的收入。

(2)家族企業的凈(純)收入。指生產經營和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種植、養殖、采集、加工等生產性收入,工業、建築、手工業、交通運輸、批發和零售貿易、餐飲、文化、教育、衛生、社會服務等經營性和有償服務活動收入。

(3)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收入、儲蓄存款利息、證券股息、儲蓄保險投資等股息紅利、集體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動產收入。房地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轉讓房地產等房地產收入。

(4)轉讓收入。指國家、單位和社會組織對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以及家庭之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費、賠償金收入、接受繼承和捐贈(贈與)所得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七條家庭財產主要包括:

(壹)銀行存款和證券;

(二)機動車(有殘疾人功能補償的機動車除外)和船舶;

(三)房屋;

(四)債權;

(五)其他財產。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低保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委會的協助下,組織村幹部、社區低保專業人員等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壹調查核實。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十九條調查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信息核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稅務、金融、工商等部門和機構,對申請低保家庭的戶籍、車輛、住房、社會保險、養老金、存款、有價證券、自謀職業、住房公積金等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並根據信息核對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

⑵家庭調查。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衣食住行用等實際生活狀況;根據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了解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入戶調查結束後,調查人員應填寫《家庭經濟狀況檢查表》,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分別簽字。

(3)鄰裏訪問。調查員走訪了申請人所在的村(居)委會和社區,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4)請求證書的信函。調查人員以信函方式向有關單位和部門索要相關證明材料。

(5)其他調查方法。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對家庭經濟信息後,應當按照程序對符合條件的低保申請人進行入戶調查。不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並組織復核。

第五章民主評議

第二十壹條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村(居)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和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第二十二條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熟悉情況的村(居)民代表黨員、村(居)民代表參加。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有條件的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派人參加民主評議。

第二十三條民主評議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宣傳政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宣講了低保資格、補繳、動態管理等政策法規。,並宣布了考核規則和會議紀律。

(2)介紹情況。申請人或者代理人應當陳述家庭基本情況,入戶調查人員應當介紹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

(3)現場鑒定。民主評議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進行評價,對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評價。

(4)形成結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應當根據現場評估,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結論。

(5)簽字確認。民主評議要有詳細的評議記錄。所有參與評估的人員應對評估結果進行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對有爭議的低保申請進行民主評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第六章審批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信息,,對申請低保的家庭提出是否給予低保的建議,並及時在村(居)委會設立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公示期為7天。公示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條件調查結果、民主評議等相關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如果打算批準發放生活津貼,還應確定應保障的金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在作出批準決定後3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提出審批意見前,應當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進行綜合審核,並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進行入戶抽查。獨立登記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委會近親屬的低保申請,以及有疑問、舉報或者其他重點調查的低保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逐戶調查。未經調查核實的任何群體和個人,不得直接核定為低保對象。

有條件的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邀請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派人參與最低生活保障審批,對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提出審批意見。

第二十七條保障金額按照核定的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

第二十八條對低收入家庭中的下列人員,可以采取各種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1)老年人;

(2)未成年人;

(三)重度殘疾人;

(4)重病患者;

(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生活困難人員。

第二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固定的政務公開欄、村(居)政務公開欄、政務大廳設置的電子屏幕等場所和場所,對擬核定的低收入家庭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擬保障金額等。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準低保的,發放低保,從批準之日的下月起發放低保。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對擬批準的申請重新公示。

第七章資金分配

第三十條低保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低收入家庭賬戶。

第三十壹條低保待遇按月發放,每月10前發放到戶。金融服務不發達的農村地區,低保可按季發放,每季度初10前發放到戶。

第八章動態管理

第三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低收入家庭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家庭收入來源等情況,對低收入家庭實行分類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低保家庭成員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情況進行分類審核,並根據審核情況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報辦理停發、減發或者發放低保待遇的手續。

低收入家庭應當定期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變動情況。

第三十三條本市“三無”人員及其家庭成員患有嚴重疾病、重度殘疾且收入基本不變的,可以每年復查壹次。對於短期內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定的低收入家庭,可以每半年復查壹次。對收入來源、勞動能力、勞動條件不確定的低收入家庭,原則上城鄉按月審核。

第三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低收入家庭情況長期公示,完善面向社會公眾的低收入家庭信息查詢機制。在公示中,應保護低保對象的個人隱私,不得披露與低保無關的信息。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低保監督咨詢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對低保審批工作的監督、投訴和舉報。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全省統壹的舉報投訴電話。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收到的實名舉報逐壹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及時反饋舉報人。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民政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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