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打算創業的老板壹直在糾結壹個問題,就是註冊資金多壹點好還是少壹點好。
壹、怎樣來認定企業註冊資金抽逃
1、根據現行企業法及其法理基礎,和資本三原則(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以及資本不變原則)的要求,股東出資構成的註冊資本是企業信譽及其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因此,法律規定企業發起人、股東出資後,不得抽回出資。企業的發起人、股東在企業成立後,抽逃其出資,被認為是對企業債權人、社會公眾和企業登記機關的欺騙。
2、但是,綜觀《企業法》、《企業登記管理條例》、《企業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僅有關於抽逃出資行為後果(罰則)的表述,而沒有對行為的概念及其模式給出完整的、具體化的陳述和說明。究竟什麽樣的行為可以或者應當認定為抽逃出資的行為?目前並沒有壹個固定的解釋或者操作規範和認定標準。
二、註冊資本與註冊資金的區別
1、註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註冊資本則反映的是企業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壹律不得抽回,由企業行使財產權。
2、註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註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
3、註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註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註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
依照企業法規定,企業的註冊資本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是表明企業註冊資本數額的合法證明。
三、企業註冊資金認繳期限
沒有特別規定認繳期限。
而是企業設立或者變更的時候,由章程約定出資期限即可。這就是說,股東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去約定出資期限。股東之間約定即可,但是應該符合實際生活狀況和邏輯。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企業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企業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企業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認足企業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企業登記申請書、企業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壹百九十九條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第二百條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