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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對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規定比例逐月依法繳存的,具有強制性、互助性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均應當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個人繳存和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七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八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管理部,作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機構,負責轄區內住房公積金管理運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管理部實行統壹決策、統壹制度、統壹核算、統壹管理。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財政、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統計、稅務、民政、工商、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九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責任。

受委托銀行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第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建立高效的核算系統和網絡化信息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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