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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辦理機制

法律分析:“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指項目單位申請辦理審批事項時,在具備主審材料但暫時缺少可容缺報審材料(以下簡稱容缺材料)的情形下,經項目單位自願申請、書面承諾按照規定補齊,審批部門可以先行辦理。

主審材料指審批部門進行審批必需的主體材料。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前置審批要件,但該前置審批事項已由相關審批部門按照“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出具的初審意見,可以作為主審材料。

容缺材料指主審材料以外,依法依規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主體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資格證明、資質證明、意願證明,或者其他輔助材料等。

“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遵循“自願申請、提前介入、平行推進、及時轉換”原則。適用於項目開工之前需辦理的行政許可、其他行政權力、政府內部管理、強制性中介服務等事項。

法律依據:《江西省投資項目“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暫行辦法》

第二條 “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指項目單位申請辦理審批事項時,在具備主審材料但暫時缺少可容缺報審材料(以下簡稱容缺材料)的情形下,經項目單位自願申請、書面承諾按照規定補齊,審批部門可以先行辦理。

主審材料指審批部門進行審批必需的主體材料。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前置審批要件,但該前置審批事項已由相關審批部門按照“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出具的初審意見,可以作為主審材料。

容缺材料指主審材料以外,依法依規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主體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資格證明、資質證明、意願證明,或者其他輔助材料等。

第三條 “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遵循“自願申請、提前介入、平行推進、及時轉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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