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容缺受理制”是指具備基本條件、關鍵材料齊全、形式合法,但缺少非關鍵材料的政府服務事項。申請人作出相應承諾後,受理窗口先行受理,當場壹次性告知津貼後需要補充的材料和時限,同時對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補正全部材料後,相關行政審批部門將在承諾時限內及時出具辦理結果。
第三條空缺職位的受理遵循申請人自願申請的原則。只有申請人提出申請並作出承諾,空缺才能被接受。
第四條空缺受理事項清單由行政審批部門整理,在服務場所、政府網站、政府服務網公布。受理項目清單應進行動態管理。行政審批部門因法律法規需要調整清單的,應當及時進行相應調整。
第五條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等事項外,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風險高、糾錯成本高、損害不可挽回的重要涉外政務服務事項;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提出不能受理的政府服務事項;除納入失信名單的企業和個人外,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按照企業利益最大化、便民利民的原則,實行容差受理,並向社會公布容差受理的政府服務事項清單,明確受理事項名稱、主要申請材料和容差受理材料。
第六條可受理的材料包括:
(壹)營業執照、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申請人身份證明等。;
(二)企業資信證明、付款證明、企業員工資格證明、企業經營計劃、方案、制度等。;
(三)需要分階段辦理的行政服務事項,前壹階段辦理時已經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其他可以受理的材料。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接受空缺職位的,應當提交簽署的接受空缺職位承諾書(見附件)。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申請的,空缺受理函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加蓋單位公章,也可以由現場提交材料的申請人簽字確認。委托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委托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並對以下內容做出確認和承諾:
(壹)承諾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需要補正的材料和期限已經知道的;
(3)所提供的全部申請材料真實有效;
(四)承諾期內,全部材料補正完畢;
(五)願意承擔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六)未取得正式批準文件(許可證)前,不得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凡屬於受理可容範圍的審批事項,工作人員應壹次性告知可容的申請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具備基本條件,關鍵材料齊全,只缺非關鍵材料。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後,受理窗口先受理。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關鍵材料不齊全的,綜合受理窗口不予受理。
第九條申請人可以通過窗口提交、現場提取、郵寄送達、電子郵件、傳真以及窗口單位認可的其他方式補正缺失材料。
第十條申請人承諾補正材料缺失的時限,不得超過窗口單位承諾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時限。
第十壹條申請人應當在承諾時限內填寫全部缺額材料,相關審批部門應當在承諾時限內出具辦理結果。
申請人未在承諾期限內補正全部材料或者補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許可事項受理終止。相關審批部門應當在終止後2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並將申請材料原件通過綜合受理窗口退回申請人。因申請人未按時完成申請材料而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盟政務服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