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費實際發生時;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收到擔保費的會計分錄:
1、金融企業收到擔保費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非金融企業收到擔保費時: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金融企業或非金融企業收到擔保費,應當通過"其他業務收入"科目以及"應交稅費"相關二級科目或"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其他業務收入是指各類企業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動所取得的收入.營業外收入也稱為"營業外收益",指與生產經營過程無直接關系,應列入當期利潤的收入.
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是怎樣?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對於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提取的以下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2.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3.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於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條件: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相關規定,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2.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和再擔保業務發生額占當年信用擔保業務發生總額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3.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4.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