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4、勞動的義務;
5.接受教育的義務;
6.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參加民兵組織;
7.依法納稅;
8.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壹.國籍和公民身份
國籍是確定為某壹國家成員的自然人的合法資格或身份,是區分本國人和外國人的唯壹標準。國籍既有內在含義,也有外在含義。
內在含義是,壹個人壹旦取得某國國籍,就可以享有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承擔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外在含義是具有某國國籍的人的合法權益受該國外交保護。通常有兩種取得國籍的方式:壹種是因出生而自然取得國籍,稱為原國籍;二是通過加入某國而取得該國國籍,也叫取得國籍。不同國家通過出生獲得國籍主要有三個原則:壹是血統原則,即確定壹個人的國籍是以出生時父母的國籍為依據,而不考慮其出生國;二是出生地原則,即以出生地作為子女取得國籍的依據,而不考慮父母的國籍;三是混血兒原則,即血統原則和出生地原則相結合來確定子女的國籍。根據我國《國籍法》的規定,中國國籍是通過血統和出生地混合的方法取得的,即父母壹方是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父母雙方或壹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的,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壹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外國的,本人出生時具有外國國籍,但不具有中國國籍;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中國。我出生在中國,擁有中國國籍;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符合壹定條件的,可以成為中國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某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把取得國籍作為獲得本國公民身份的法定條件,是各國的通行做法。公民概念在我國的使用有壹個發展變化的過程。解放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同壹綱領”使用了“人民”和“國民”兩個概念。1953選舉法開始使用“公民”作為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主體。1954憲法正式將“公民”作為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主體。1975的憲法和1978的憲法沿用了這個標題。1982的憲法裏也用過這個稱號。根據該條規定,凡具有中國人民國籍的,都是中國人民的公民。因此,獲得中國國籍是成為中國公民的充分條件。
公民和人的區別在於,人是壹個政治概念,而公民是壹個法律概念。人民是國家權力的所有者,公民是法律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公民的範圍比人民的範圍更廣。所有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公民。他們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人民的範圍是指壹切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壹的愛國者。
第二,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則
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理解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法律面前的平等是法律適用上的平等,而不是立法上的平等。法律適用中的平等意味著所有公民在遵守和適用法律方面是平等的。立法平等是指所有公民在制定法律本身的內容時必須平等的原則。關於法律面前平等原則是指法律適用上的平等、立法上的平等,還是法律適用和立法上的平等,壹直有不同的意見。從歷史上看,法律面前的平等應該是指法律適用上的平等。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最初將平等原則定義為壹項憲法原則。值得註意的是,《世界人權宣言》第六條的所有規定都是:“法律是公眾意誌的表現。該國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自或通過其代表參與制定法律。法律對所有人都是壹樣的,不管是保護還是懲罰他們。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因此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平等地擔任所有的官方職務、公共職務和職位。除了德行和才能之外,絕不能有任何不同。”這壹規定的內容分為三個部分:壹是關於法的性質(即法律是公意的體現);二是關於公民立法的方式;第三是關於公民在適用法律方面的平等。其中,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只是指法律適用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因為既然法律是公眾意誌的體現,法律是由公民自己或通過其代表制定的,其內容的平等性就不言而喻了。
對於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我國憲法的規定壹直將其局限於適用法律的平等。1954憲法的規定是:“中國人民和公民在法律上壹律平等。”有觀點認為,從語義上看,這壹規定既包括法律適用上的公民平等,也包括立法內容上的公民平等。1982憲法修改了這壹條款,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這壹規定將公民的平等局限於法律適用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內容的平等。為什麽立法內容中不包括平等?第壹,公民之間有人民,也有敵人,不可能做到立法平等。第二,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治體制下,國家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從理論上講,NPC及其常委會在立法過程中始終以代表人民意願為目標,因此確保立法內容的平等是不言而喻的,不應該出現立法活動違反平等原則的現象。第三,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NPC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必須以《憲法》為基礎。如果立法存在不平等,則屬於違反憲法,可以按照憲法規定的相關違憲審查制度進行審查和撤銷。但應該看到,由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情況的復雜性,在實踐中,個別違反立法平等原則的現象是不可避免的,應該通過違憲審查制度等立法監督制度來解決這壹現象。
這樣,中國人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的規定就有了以下含義:
(1)所有公民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有兩種情況。第壹,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適用於所有公民,所有公民在同等條件下享有這些權利。比如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不可侵犯。第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只適用於特定範圍的公民,在這個特定範圍內的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這些權利。例如,憲法第51條規定,國家保護華僑和歸僑、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這些權益的範圍僅限於華僑、歸僑及其親屬。
(2)所有公民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還有兩種情況。第壹,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適用於所有公民,任何人都必須履行。比如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的義務。這壹義務適用於所有公民。第二,有些義務只適用於特定人群。比如憲法規定公民有服兵役和依法納稅的義務。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年齡和身體條件的公民才能履行兵役義務,只有按照法律規定達到壹定收入標準的公民才有納稅的義務。
(3)國家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平等保護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平等追究所有公民對其違法犯罪行為的責任;(4)任何公民個人或組織都不得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2.法律面前平等是壹項憲法原則,而不是壹項具體權利。對於法律面前平等是壹項憲法原則、壹項具體的基本權利,還是既是壹項憲法原則又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壹直有不同的看法。該條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壹項重要的憲法原則,不是公民的壹項具體的基本權利,也不具有既是憲法原則又是壹項具體權利的雙重性質。為什麽這麽說?
第壹,憲法關於權利和自由的措辭非常謹慎,凡是屬於權利和自由的,都明確使用“權利”、“權利”、“自由”等稱謂。比如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勞動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等。至於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憲法稱之為既不權利也不自由。
第二,從憲法的結構來看,憲法在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1條中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這實際上體現了平等是壹項普遍的、指導性的原則。從第34條到第56條,以下所有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無疑都是基於平等原則的這壹規定。平等原則是“大綱”,每壹項具體的權利和自由是“目標”。
第三,上述“中國人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的四層含義,也說明了平等是全體公民在適用法律上的壹項抽象的憲法原則。
第四,平等原則實際上是從各種具體的權利和義務中抽象出來的壹種精神。平等精神已被納入公民的具體權利和義務。這種平等精神從權利的角度,按照權利主體的劃分,可以分為性別平等、民族平等和種族平等;根據權利的客體,可以分為人格平等、職業平等、就業平等、宗教平等等。從義務的角度來看,體現為公民應平等承擔各種法律義務,如服兵役、納稅、計劃生育等。平等不是壹項獨立的權利,而是滲透在每壹項具體的權利中。沒有平等,這壹具體權利就無法實現。平等是各種權利的普遍性而不是特殊性,各種權利本身就是特殊性。
第五,如果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任何權利受到侵害,公民可以以這種權利受到侵害為由提起訴訟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獲得救濟,而不是單純以平等權受到侵害為由要求救濟,因為此時公民要實現的是壹種具體的權利,而不是抽象的平等權,平等只是他們實現這種具體權利的必要條件,而不是權利本身。比如國家機關招聘工作人員,限制公民身高,公民應當以參加國家工作的權利,而不是平等權,高校招生不公平為由提起訴訟。學生應該以自己的受教育權而不是平等權受到侵犯為由提起訴訟。
第六,平等既是壹項權利原則,也是壹項義務原則,要求全體公民或特定範圍內的公民遵守和履行壹項義務。所以,如果把平等作為壹項單獨的權利,是不夠全面的。
3.法律面前的平等包括機會平等和實質平等。作為壹項重要的憲法原則,平等包括兩個方面:實質平等和機會平等。出生、性別、資質、財產、能力都有先天和後天的差異。這是實質性的不平等。然而,在政治、經濟和社會活動中,人們需要壹個公平競爭的機會,以實現自己的利益和價值。這就是機會均等。在封建制度下,人與人之間存在著等級、特權等各種不平等,既沒有實質上的平等,也沒有平等的競爭機會。針對封建身份和特權制度,資產階級提出了人與人之間競爭機會平等的要求,試圖通過自由競爭機會的平等來實現人與人之間的實質平等。這就是現代意義上的資產階級平等觀。但單純追求機會平等必然會造成和加劇實質性的不平等,因為平等的競爭機會可以使壹部分人實現與他人的實質性平等,但同時也可能造成和加劇社會的貧富分化,進而給社會帶來動蕩和焦慮。因此,現代憲法中平等觀念的壹個重要變化,就是在繼續肯定機會平等的基礎上,對追求實質平等作出了適當的肯定,這主要體現在憲法關於保護公民社會經濟權利的規定上。
在處理公民實質平等和機會平等的問題上,我們過去有過錯誤的理解和做法。壹種是把平等當成平均主義。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們否認人與人之間在能力、資質、財產、勞動價值等方面的實際差異,在分配結果上實行同壹鍋飯和絕對平均主義,極大地挫傷了勞動者的積極性。另壹個現象是,受極端“左”的思想影響,人們以實質差異為由搞特權主義,以至於特權的觀念和實踐壹度盛行,進壹步破壞了人與人之間應有的競爭機會平等,以至於1954憲法肯定了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而1975憲法和1978憲法相繼廢除了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1982號《憲法》關於公民平等的條款包括機會平等和實質平等。機會平等意味著公民在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活動中享有平等的機會。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實質上的平等,壹方面是在承認社會主義國家人與人之間各種合理的個體差異的前提下,允許和鼓勵壹部分地區、壹部分人先富起來,帶動其他經濟發展較慢的地區和個人,最終實現物質經濟生活的同等富裕;另壹方面,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保護公民的社會和經濟權利,努力縮小並逐步消除貧富分化。比如,為了不斷縮小貧富差距,國家壹方面要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保護弱勢群體的經濟利益,另壹方面要通過稅收調節措施,增加高收入人群的稅收負擔。
第三,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公民的權利是指公民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做某種行為,要求國家或其他公民或組織做某種行為或不做某種行為的資格。公民義務是指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公民必須做或不做某件事的責任。關於公民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以前的憲法都沒有作出具體規定,1982年憲法對此作出了新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權利與義務的基本關系是,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憲法確立這樣壹個重要原則,有利於正確認識和處理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即沒有權利沒有義務,任何公民都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能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再者,有利於反對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特權和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的歧視,從而實現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但是,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壹規定不能絕對理解。憲法確立的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是壹項重要的法律原則,並不意味著公民在任何特定情況下都必須同時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因為在憲法和法律的具體規定中,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是復雜的。這些復雜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壹,在公民與他人的法律關系中,公民在享有某些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不損害他人的義務,因為任何人的權利和自由的行使都必須以不損害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為限。第二,在公民與國家、社會的法律關系中,公民有時只享有權利,國家需要承擔義務。比如,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權獲得國家和社會的物質幫助,但並不需要因為這種物質幫助而對國家和社會承擔義務。在公民與國家的法律關系中,公民有時不得不享有權利並對國家承擔義務。比如,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但同時有不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的義務。有時,公民不享有權利,但必須對國家承擔義務。例如,在特定的稅收法律關系中,公民有向國家納稅的單向義務。第三,在壹些特殊情況下,公民的壹些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的。比如,勞動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
勞動是壹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要以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鼓勵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為就業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就業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