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稅按年征收,分兩期繳納,每年的四月、十月為房產稅的繳納期限。出租房產收取租金繳納房產稅的期限,按季或按月由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定。
2、納稅人轉移產權或者在擴建、改裝後變更原值的,應於變更、轉移或竣工後三十日內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
3、外商投資企業出租的房屋按年征收房產稅,分期繳納,其繳納期限,比照內資企業,由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視具體情況核定,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個人住房房產稅繳納流程:
1、準備相關材料,填寫房產稅認定申報表。
購房人需提交下列資料(原件和復印件):
(1)房產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書;
(2)新購住房的契稅完稅憑證;
(3)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4)購房人的戶籍(或居住)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
(5)無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申請計入無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6)其他有關書面證明文件、資料。
2、購房人在提交前述六項資料後,向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詢申請表》。
3、購房人向房屋狀況信息部門查詢原有住房情況。
4、購房人可在5個工作日內獲得原有住房書面查詢結果,購房人將這壹結果(原件)送主管稅務機關。
5、主管稅務機關將在10個工作日內向購房人簽發《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通知書》。
綜上所述,房產稅按年征收,分兩期繳納,每年的四月、十月為房產稅的繳納期限。出租房產收取租金繳納房產稅的期限,按季或按月由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