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核心,圍繞這個核心設置發票庫存管理、填開發票和銷售清單、銷售清單打印格式設計、編碼庫(發票類別編碼、客戶編碼和行政區域編碼、商品編碼、稅目編碼)和管理等功能。
另外,為了滿足報稅的需要,設置了發票數據統計、報表輸出、報稅管理等功能。數據維護功能:以列表的形式列出本系統涉及的表格,並列出相關的字段設置和屬性,提供數據管理和維護功能。同時,用戶還可以在該功能模塊中找到金稅卡錯誤信息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過程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第四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第八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二)設備和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開具準印證發票。第十條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的發票監制章。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樣式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