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省、市和開發區管委會的有關規定,凡在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投資興辦外商投資企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壹、開發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壹年、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設備屬免稅目錄範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壹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三、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按規定減免稅期滿後,可延長三年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其中,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開發區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可以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五、開發區內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或高於10%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六、開發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發中心)進口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七、企業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對實際增值稅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業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對實際增值稅稅負超過6%的部分即征即退。
八、開發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發中心)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
九、在開發區內以土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
十、國內其他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到開發區再投資項目,凡外資比例達到25%以上,均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十壹、鼓勵外商在開發區內投資公***設施建設,放寬外商投資燃氣、熱力和供排水管網建設、經營項目的股比限制,經批準,允許外方控股。
十二、對外資銀行在開發區設立機構和開辦業務設立合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外資保險公司經營機構給予優先許可。
十三、開發區內工業企業的固定資產,可在現行規定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於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開發區內工業企業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可在現行規定攤銷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於40%的比例縮短攤銷年限。但協議或合同約定有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應按協議或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進行攤銷。
十四、開發區內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額度大、技術含量高、回報率高等特殊項目確實需要免、減、緩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的,可采取壹事壹議、壹廠壹策的方式使其享受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