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又稱“承租方”。在租賃合同中,享有租賃財產使用權,並按約向對方支付租金的當事人,而出租人收取租金必須向承租人開具發票作為合法有效憑證。同時,承租人可以收取發票作為完稅憑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指:
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上述租賃公司雖然符合稅法規定的差額納稅情形,但未按規定取得合規票據進行抵扣,故不能享受差額納稅待遇。
實務中要註意,有的融資租賃企業購進設備時取得普通發票,不能作進項抵扣,稅負增加,便在收取租金時本金部分向承租方開具普通發票,隱瞞該部分收入不計稅;利息部分開具增值稅發票,僅就利息部分計算繳納增值稅,以此來規避稅收。這顯然違反了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和相關發票管理辦法。
其實,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明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壹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