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辦手續:(變更)
1、申請報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委托書)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4、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的變更決議,涉及章程變更的應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5、名稱變更:需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以及公告;
6、經營範圍變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7、註冊資本變更:出具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
8、住所變更:住所證明,租賃房屋需提交租賃協議書;
9、法定代表人變更: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書(國有獨資)、身份證、暫住證(指外省市身份證)復印件;
10、股東變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投資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付款憑證、新股東執照復印件(加蓋發證機關印章)。
11、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審批的,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12、本局所發的全套登記表及其他材料;
13、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和IC卡。
二、公司法人變更流程
(壹)領取企業變更申請書(企業營業執照發證機關)
(二)工商局受理、換照(企業營業執照發證機關)
1、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加蓋公司公章);
3、公司變更登記審核表;
4、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加蓋公司公章);
5、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情況表(如法人擔任執行董事或董事長時要填寫)(加蓋公司公章);
6、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7、股東會決議(蓋上公司公章);
8、新法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蓋上公司公章,帶上原件核對);
9、舊法人的免職證明及新法人的任職證明(蓋上公司公章)。
(三)質監局受理、換照
1、原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
2、新法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帶上原件核對);
3、新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帶上原件核對);
4、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帶上原件核對);
5、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
(四)國、地稅局受理、換照
1、舊國、地稅稅證正、副本;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帶上原件核對);
3、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帶上原件核對);
4、新法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蓋上公司公章,帶上原件核對);
5、國、地稅稅務變更申請表(加蓋公司公章);
6、本年度全套會計報表,會計憑證及稅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銀行開戶許可證受理、換證
1、營業執照正副本
2、稅務登記本
3、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
4、法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證
5、委托授權書
6、公章、財務章、法人章
7、股東會決議
三、公司法人變更的註意事項
1、設立的公司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適用本規範。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3、“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可以通過江蘇工商網下載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4、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公司簽署,或者由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5、以上涉及股東簽署的,自然人股東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法人的變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續期間內,法人在組織機構、性質、活動範圍、財產或者名稱、住所、隸屬關系等重要事項上發生的變動。
四、法人變更包括的類型
(壹)法人組織機構的變更
法人組織機構的變更包括:
1、法人的合並,即將兩個以上的法人合並成為壹個新的法人。法人的合並又包括新設合並和吸收合並。前者指兩個以上的法人合並為壹個新法人,原來的法人消滅。後者指壹個法人歸並到壹個現存的法人中去;
2、法人的分立,即壹個法人分為兩個以上的法人。法人的分立又包括新設式分立和派生式分立。前者指解散原法人,分立為兩個以上的新法人。後者指原法人繼續存續,但從中分出新的法人。
(二)法人責任形式的變更
如將有限責任公司變為無限責任公司,或將無限責任公司變為有限責任公司等。
(三)法人性質、活動範圍、財產、名稱、住所、隸屬關系等的變更
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壹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五、法人變更常見問題
法人登記,是行政主管機關對法人成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進行登記以為公示的制度。
法人登記的意義是:
(壹)私法上的意義,在於對法人成立更、終止的法律事實進行公示,使世人周知,以使他人了解法人變動的事實而法人成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僅僅存在尚不足以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有經過登記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二)具有公法上的管理職能,政府主管部門對法人成立、變更、終止的情況進行管理法人的變更登記,是法人在進行了設立登記之後,其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壹致,發生變更的,應當進行登記。
變更登記的機關與該法人設立登記的機關相同,即由法人進行設立登記的機關負責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的義務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事項包括:法人合並與分立,以及法定代表人、住所、註冊資本、名稱、經營範圍、增減分支機構等事項的變動。法人在存續期間,凡是上述事項發生變動的,都應當經過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四條 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