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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業務流程

1、租賃公司與供貨商簽署租賃物買賣合同;

2、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署融資租賃合同,將該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

3、租賃公司向銀行申請保理融資業務;

4、銀行給租賃公司授信(強調項目公司)、雙方簽署保理合同;

5、租賃公司與銀行書面通知承租人應收租金債權轉讓給銀行,承租人填具確認回執單交租賃公司;

6、銀行受讓租金收取權利,給租賃公司提供保理融資;

7、承租人按約分期支付租金給銀行,承租人仍然提供發票,通過銀行給承租人;

8、當租金出現逾期或不能支付情況時,如果銀行和租賃公司約定有追索權,承租人到期未還租金時,租賃公司須根據約定向銀行回購銀行未收回的融資款,如果供貨商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租金余值回購保證或物權擔保的,由供貨商或其他第三方向銀行回購銀行未收回的融資款。如果是無追索保理,則保理銀行不得對租賃公司追索,只能向承租人追償。

壹、項目初審

1.向企業介紹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特征和優勢。

2.調查項目是否符合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要求。為了減少不必要的談判,節省前期費用,承租人或出賣人首先要了解可以采取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原則。

3.由準備承租的企業填寫《租賃項目登記表》(或《承租企業基本情況調查表》,代替項目可研報告),租賃公司根據表內項目,按照項目評估條件對項目進行初步的定性和定量評估。

二、項目評估

1.對項目進行實地調查,取得項目論證第壹手資料。

2.在租賃公司內部正式立項對,由市場人員撰寫租賃項目評估暨申請報告。

3.將評估報告交市場部主管、項目(獨立)審查部門評審,決定項目取舍。

4.將項目歸檔立案,以備今後對項目的進程和風險檢測進行對比、控制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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