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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失控票,我放進去,等稅轉出去了再決定退。我可以要求供應商賠償這個損失嗎?這壹塊我是新手,請指教。

熱點問題

“明明認證通過了,進項稅也申報抵扣了。昨天接到國稅局通知,我們有壹張認證後失控的發票,讓交了稅,交了檢查;又壹張“失控”的異常發票,讓進項稅轉出。我該怎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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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認證時(後)失控發票”

要理解“認證期間(後)失控發票”,我們先看壹份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立增值稅發票失控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04]123號),了解增值稅發票失控快速反應機制、失控發票數據采集、雙向比對、稅務處理的功能原理。

增值稅發票失控快速反應機制是在現有防偽稅控系統軟件網絡版的基礎上,對其功能進行了擴展。每天收集並更新失控發票的數據。通過認證發票數據與失控發票數據的雙向比對,及時發現屬於失控發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以下簡稱“抵扣聯”),並移交稽查部門處理,達到快速反應的目的,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失控發票騙取稅款抵扣。

失控發票數據采集:發票銷售崗根據征收管理部門提供的失控發票書面材料(包括稽查部門在查辦案件中發現的失控企業),通過防偽稅控網上發票銷售子系統及時確認後進行采集。

防止擅自擴大失控發票的範圍。國家稅務總局也下發了《關於認真做好失控增值稅發票數據采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7年第517號),明確規定只有在稽查部門確認企業逃匿的情況下,其發票才能按規定認定為失控發票。

雙向比對功能原理:通過認證環節自動將待認證扣款數據與失控發票數據進行比對,找到屬於失控發票的扣款數據(這種發票稱為“認證時失控發票”);通過每天新增的失控發票數據與前期已認證的抵扣環節數據的自動比對,發現抵扣環節屬於失控發票(此類發票稱為“認證失控發票”)。

稅務處理:如發現“認證過程中發票失控”,認證崗人員應立即扣留紙質發票,並於當日將紙質發票復印件和認證結果通知書轉交稽查部門。“認證時失控發票”產生的電子信息通過軟盤交由稽查部門處理。

發現“認證後發票失控”。認證崗人員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交抵扣聯原件,並在扣留紙質發票、追繳已抵扣稅款的次日,將紙質發票復印件和認證結果通知書移交稽查部門。“認證失控發票”產生的電子信息通過軟盤交由稽查部門處理。

認證系統發現的“認證時失控發票”和“認證後失控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稅收減免: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將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移交稽查部門查處。如果賣方已經申報納稅,賣方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調查系統出具書面證明並回復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失控發票可作為買方抵扣進項增值稅的憑證。

文件基礎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立增值稅發票失控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04]123號)

2.《關於認真做好增值稅發票失控數據采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51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失控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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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失控”的異常發票?

要搞清楚這個問題,請先看兩個文件:《增值稅異常抵扣憑證處理操作規程(試行)》(稅務總局[2017]46號發布)。本操作規程所稱異常憑證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6號第二條第(壹)項規定,列入增值稅異常抵扣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逃(失)稅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和處理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76號)二。逃(失)稅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在逃(失)稅企業存在和經營期間,將當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增值稅異常抵扣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

1.商業企業購銷商品名稱嚴重偏離;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采購的商品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商品且無委托加工。

2.未直接申報失蹤人員,或者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相關欄目中填報虛假申報,逃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的。

嚴格來說,這種“失控”發票不同於認證期間(後)的“失控”發票。前者不壹定有報稅,但後者壹定沒有報稅。

在征收“失控”異常發票被認定為異常憑證後10個工作日內,主管稅務機關通過手工錄入或批量導入的方式,將異常憑證信息錄入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抵扣憑證審核系統”),推送給異常憑證領用人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

各省級稅務局通過抵扣憑證審核系統,定期將收到的異常憑證信息推送到出口退(免)稅審核系統。

稅務處理:納稅人收到異常憑證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通過抵扣憑證審核系統接收異常憑證信息,並自收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收到異常憑證的納稅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其取得的異常憑證暫不得申報抵扣或用於出口退稅,已經申報抵扣或用於出口退稅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逃(失)稅企業重新與主管稅務機關取得聯系,完成相關涉稅義務,調查澄清相關涉稅事項,納入稅務機關正常監管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註銷其逃(失)稅企業身份,同時註銷異常憑證認定,並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抵扣憑證審核系統將註銷信息推送給異常憑證接收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或申請出口退稅。

稅務核查:主管稅務機關應告知接受異常憑證的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查申請,並提交業務合同、銀行憑證、運輸和倉儲憑證等相關說明材料。

主管稅務機關壹般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異常憑證的核查,核查過程中應重點關註以下幾個方面。

1.納稅人審核比對、納稅申報表、增值稅發票抵扣聯備查簿、相關紙質信息與電子數據是否壹致等。

2.增值稅發票信息、業務合同、運輸倉儲憑證和銀行票據資金流等的壹致性。

3.需要委托異地稅務機關協助調查的,可以通過抵扣憑證審核系統委托與納稅人有交易的上下遊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協助核實。

4.需要實地調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到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場所調查其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

對異常憑證經稅務機關核實,未發現異常情況,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抵扣或出口退稅有關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允許納稅人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申報抵扣或辦理出口退稅。

異常憑證的簽發人和收款人涉嫌虛開發票、虛開抵扣進項、騙取出口退稅等需要稽查立案的案件,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文件基礎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異常抵扣憑證處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征管司發[2017]46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逃(失)稅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和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6號,2016)。

總結:上遊(開票)納稅人逃逸(失聯),下遊(收票)納稅人不得抵扣相關進項。乍壹看似乎不公平,可能會影響正常業務,但有必要提醒收單方:正常業務壹定要取得這些發票嗎?沒有惡意收購嗎?不要被充斥在QQ群、微信群和街頭的小廣告所誘惑:如“我公司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後再付款”等。,不要抱著僥幸心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註意的是,近年來,稅務部門積極探索創新“互聯網加稅收”。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防偽稅控系統、新型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增值稅發票電子臺賬管理系統等現有信息系統的功能不斷拓展升級。電子發票、數據共享、涉稅大數據、涉稅雲服務、移動辦公等重點行動計劃正在穩步實施。結合現有稅務信息後臺核心系統,正在實施涉稅大數據驅動的管理創新。

奉勸納稅人提高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切勿違法從事“買票”“賣票”等涉稅違法行為。做好企業管理,最根本的是守法誠信經營。千萬不要因為貪圖壹時的利益而觸碰法律的底線。要註意“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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