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料加工出口企業憑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其加工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貨物出口後,應在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
辦理登記時應附的材料。
企業向相關退稅分局申請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的文件要求是:
(1)來料加工登記
壹、海關加工登記手冊
B.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加工貿易批準證書
C.進口材料和零件報關單
d、加工合同
E.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壹式四份。
出口企業須先從相關退稅分局取得《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然後根據實際進出口數據正式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將上述四份文件a-d交退稅分局辦理。
以上文件必須是原件。需要註意的是,來料加工登記前,貨物必須先辦理出口報關手續,海關會在登記手冊上登記出口數量,並加蓋驗訖章。
(2)來料加工的驗證。
貨物出口後,企業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即海關手冊到期後三個月內,到退稅分局辦理來料加工免稅核銷手續。文件要求如下(以下均為復印件):
壹、進出口報關單
B.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加工貿易批準證書
c、加工合同
d、海關處理手冊
E.出口發票
F.外匯結算備忘錄
g、海關手工結算清單或存款賬戶聯系清單(結算復印件)
h、帶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第二、三聯(原件)。
出口企業辦理逾期核銷手續或進口料件轉內銷手續的,除上述單證外,還須攜帶《進口料件加工免稅證明》第壹聯(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