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行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開票人以獲取非法收入或者謀取其他私利為目的,在不銷售貨物或者不提供應稅服務的情況下開具專用發票,或者即使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服務,也直接向受票人開具內容虛假的專用發票,以騙取稅款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行為。參照相關司法解釋註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次,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稅額在壹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稅款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本罪主觀上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行為人因過失誤開或錯開增值稅等專用發票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搜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大量稅款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為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之壹。第二百零五條之壹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