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予受托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托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受托機構委托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托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征收發起機構、受托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受托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征收印花稅。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征收印花稅。
關於營業稅政策
(1)對受托機構從其受托管理的信貸資產信托項目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全額征收營業稅。
(2)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受托機構取得的信托報酬、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托管機構取得的托管費、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均應按現行營業稅的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3)對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稅;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根據財稅[2009]61號文件的相關規定,該條規定已經失效。)
關於所得稅政策
(1)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信貸資產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發起機構贖回或置換已轉讓的信貸資產,應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有關轉讓、受讓資產的政策規定處理。發起機構與受托機構在信貸資產轉讓、贖回或置換過程中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和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和費用的,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2)對信托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環節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環節由受托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托環節已經完稅的信托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後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
(3)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收入、受托機構取得的信托報酬、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托管機構取得的托管費、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在對信托項目收益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機構投資者從信托項目分配獲得的收益,應當在機構投資者環節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認應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獲得的差價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5)受托機構和證券登記托管機構應向其信托項目主管稅務機關和機構投資者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托項目的全部財務信息以及向機構投資者分配收益的詳細信息。
(6)機構投資者從信托項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清算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受托機構處置發起機構委托管理的信貸資產時,屬於本通知未盡事項的,應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處理。
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
從1998年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針對證券投資基金發布了若幹政策,現將有關規定梳理如下:
1.關於印花稅政策
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企業,下同)買賣基金單位,暫不征收印花稅;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統壹規定繳納印花稅。
2.關於營業稅政策
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範圍,不征收營業稅。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免征營業稅。
3.關於企業所得稅政策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4.關於個人所得稅政策
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儲蓄存款利息以及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在國債利息收入、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