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領購資格
納稅人第壹次購票前應辦理購票資格申請,並報送以下資料:
1. 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2.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3. 納稅人公章;
4. 經辦人身份證明;
5. ?領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的,需提供陜西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填開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準通知單》。
6、領購行業發票的,須持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或資格證。
7、使用有獎定額發票的納稅人,領取發票前應填寫《使用有獎定額發票個體工商戶納稅人征管方式確定表》或《使用有獎定額發票企業(其他)納稅人征管方式確定表》
主管分局審批合格後準予領購發票,確定領購發票種類,發放領購簿及領購申請書。
二、領購發票
納稅人領購發票應至主管分局提出購票申請,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2.《發票領購簿》(加蓋公章、發票專用章);
3.《發票領購申請書》申請書加蓋公章,明確申領發票種類和數量;
4.上次領購發票存根;
5. 首次領購電腦打印發票的,應提供有關證明;
6. 使用稅控裝置的,應提供稅控打印發票月報表;
7. 需提供聯系單的,應提供相應聯系單。
辦理流程: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壹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對非首次領用發票納稅人,啟動發票驗舊基本流程。
(3)查看是否存在未處理違法違章等不予發放發票的監控信息,存在的啟動處理處罰基本流程。
(4)核對納稅人發票核定內容,在單次可領用數量範圍內發放發票,打印《發票領用簿》。
(5)納稅信用為A級的納稅人,可單次發放不超過3個月用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6)納稅信用為D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壹般納稅人政策辦理,增值稅普通發票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壹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二十三條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於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