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匯發200864號(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萬美元)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
所需材料
1、《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
2、合同、協議或其他能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資料
3、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文書
4、營業稅或者增值稅申報表
5、所得稅申報表
6、企業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7、營業執照復印件
8、付匯涉及的減免稅文件
9、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主要包括:
(1)涉及境外勞務不予征稅項目的,還需報送該勞務發生於境外的有關證明資料(復印件1份)
(2)涉及享受協定優惠待遇的,還需報送協定待遇申請審核相關資料(復印件1份)
註:復印件需加蓋簽章,外文文件需附有簽章的翻譯件。
若是委托其他機構代理付匯事宜的,還需要提供委托書壹份。
辦理流程
企業持上述材料向外匯局申請,經所在地外匯局審核,對於符合條件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出具核準文件。
跨國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辦理《通知》規定的非貿易項下的售付匯手續時,持外匯局出具的核準文件以及《通知》規定相關證明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經真實性審核後,由外匯指定銀行為其辦理非貿易項下的售付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