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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紅字發票怎麽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實施有關問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73號

全文有效撰寫日期: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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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稅收現代化需要,著眼稅制改革長遠規劃,滿足增值稅壹體化管理要求,切實減輕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增值稅發票系統進行了整合升級,並在部分地區試運行取得成功。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15 1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壹.實施範圍

2015 1新認定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壹般納稅人)和新設立的小規模納稅人。

二、發票用途

(壹)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服務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服務和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開具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四)繼續使用通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

三、系統使用

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整合升級了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稽核系統、稅務數字證書系統。實現納稅人已通過稅務數字證書認證並加密的發票數據,通過互聯網實時上傳至稅務機關,生成增值稅發票電子臺賬,作為納稅申報、發票數據查驗、稅源管理和數據分析利用的依據。

(壹)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納稅人的稅控設備包括金稅盤和稅控盤(以下簡稱專用設備)。專用設備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新認定的壹般納稅人和新設立的小規模納稅人自願選擇使用金稅號牌或稅控號牌。

除本公告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發票外,新認定的壹般納稅人和新設立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使用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業務發票。

(二)納稅人應使用升級版增值稅發票系統在互聯網連接下在線開具發票。升級版的增值稅發票系統可以自動上傳已開具發票的明細數據。

(3)納稅人因網絡故障等原因無法在線開具發票的,仍可在稅務機關設定的線下開票時限和線下開票總額內開具發票,超出限額將無法開具發票。納稅人在開具發票後的次月,如果沒有聯網上傳發票明細數據,將無法開具發票。納稅人需要連接網絡上傳發票才能開具發票。如果還是連不上網絡,需要攜帶專用設備到稅務機關進行報稅或非報稅,才能開具發票。

納稅人開具的未上傳的增值稅發票為離線發票。線下開票時限是指從第壹張線下發票開出時算起,線下可以開具的最長時限。線下開票總金額是指可以線下開票的不含稅累計總金額,線下開票總金額根據不同票種分別計算。

納稅人離線開票期限和總額的設定標準和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四)不使用互聯網納稅或者根據有關規定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特定納稅人,線下開具發票,不受線下開票時限和線下開票總額的限制。特定納稅人的相關信息由主管稅務機關在綜合征管系統中設置,並同步到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

(五)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通過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匯總上月開具的發票,進行網上申報納稅。

特定納稅人不使用互聯網進行納稅申報,需要攜帶專用設備和相關資料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六)壹般納稅人發票認證、審核比對、納稅申報等涉稅事項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四。開具紅字發票

(壹)壹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售額退回、開票錯誤、暫停應稅服務、無法認證發票抵扣聯和發票聯,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者因銷售額部分退回、銷售折扣需要開具紅色專用發票的,暫按以下方式處理:

1.如果專用發票已經交付給買方,買方可以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寫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貨物運輸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1和附件2)。信息表對應的藍色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購買的貨物或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抵扣範圍的除外)。認證結果為“認證合格”且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購買方在填寫信息表時將不填寫相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根據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暫轉出當期進項稅額;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計入當期進項稅額,在取得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紅字發票後,與信息表壹起作為記賬憑證;認證結果為“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未認證”、“專用發票代碼和號碼未認證”,且購買的貨物或服務不在增值稅抵扣範圍內的,買方不計入進項稅額,進項稅額不轉出。填寫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若專用發票未交付給買方或買方拒收,賣方應在專用發票認證期內,在升級版增值稅發票系統中填寫並上傳信息表。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核對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到納稅人端系統。

3.賣方應根據稅務機關核實的信息表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在升級版增值稅發票系統中以負數輸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壹壹對應。

4.納稅人也可以憑信息表的電子信息或紙質材料到稅務機關系統核對信息表的內容。

5.已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壹般納稅人,在納入升級版之前,可暫繼續使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

(2)稅務機關需要為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紅色專用發票的,按照普通納稅人開具紅色專用發票的辦法辦理。

(三)納稅人需要開具普通紅字增值稅發票的,可以在相應的藍字發票金額內開具多張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應與藍字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原件相對應。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事項

本公告自2015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行增值稅防偽稅控壹機制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防偽稅控壹機多票開具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4〕第522號)第四條第四項在

特此公告。

附:1。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

2.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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