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檢疫審批宗旨
從國外引進種苗主要有3個檢疫環節:壹是種子、苗木引進前的檢疫審批;二是入境時的口岸檢疫;三是苗入境後的隔離試種。 種苗引進檢疫審批,是做好國外引種植物檢疫的前提。為了限制和禁止從疫區引進種苗,有選擇地從無有害生物地區引進,有效地控制盲目大量引種國外植物,檢疫審批首先要求將我國的對外植物檢疫要求明確列入貿易合同及協議書,並出具種苗輸出國家官方的植物檢疫證書,證明不帶有審批要求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確保進境種苗的安全。當前世界各國均采用檢疫審批許可證制度。我國《植物檢疫條例》和農業部《國外引種檢疫審批管理辦法》規定,凡從國外引進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須事先辦理國外引種檢疫審批。
2 檢疫審批申請
2.1 申請時限
引種單位應當在對外簽定貿易合同、協議30日前,申請辦理從國外及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引種檢疫審批手續。未經檢疫審批,從國外引種進入新疆的,根據有關規定酌情予以行政處罰和技術處理。
2.2 受理申請機構
凡新疆有關單位、中央駐疆單位引進《植物檢疫條例》規定屬於農業部門審批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並在新疆種植的(包括科研教學等單位出訪帶入及贈送的)壹律到自治區植物保護站檢疫科辦理引種檢疫審批手續;凡引種數量超過自治區審批限量的或用於國際區域性試驗和對外制種的,由自治區植物保護站檢疫科審核同意,報農業部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檢疫處審批;凡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須從國外引進禁止入境的品種資源的,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特許審批。
2.3 須提交的材料
①引進種苗在原產地的病蟲發生情況的有關疫情資料(對於引進數量較大、疫情不清,與農業安全生產密切相關的種苗,引種單位應事先進行有檢疫人員參加的種苗原產地疫情調查);②填寫好《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申請書》;③對從國外新引進、疫情不清或風險較大種苗的,須提供在自治區植保站檢疫科指導下安排的引進種苗隔離試種地點和計劃,或出具由種植地植物檢疫機關審核同意的隔離試種地點審核報告 ;④經自治區種子管理站和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出具的《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審批表》;⑤再次擴大引種的,須有上次引種的《進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後疫情監測報告》;⑥為了便於審批計算機輔助出單,初次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引種單位需提供本單位的法人代表身份證號碼(前6位數)、企業代碼(9位數)、單位地址、有效的進口種苗權證明等資料,無種苗進出口權的引種單位還需提供代理單位的法人代表身份證號碼(前6位數)、企業代碼(9位數)、單位地址、有效的進口種苗權證明等資料。
3 檢疫審批
自治區植保站檢疫科自收到《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申請書》之日起,15天內予以審批或答復。審批時,列出具體檢疫要求,即不得帶入的危險性病、蟲、草,作為口岸檢疫和隔離試種期間檢疫的對象。審批數量按農業部有關審批限量規定執行。新引進的作物或品種須先少量引進(原則上種子2畝地,苗木50株用量為限)隔離試種,經監測,未發現疫情的,方可擴大引進。
《引進種子、苗本檢疫審批單》有效期為6個月,特殊情況有效期最長不超過1年。辦理審批後,已逾有效期或改變引進種苗的品種、數量、輸出國家或地區的,須重新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審批時審批單位應按規定向審批單位交納審批費和疫情監測費。
4 種苗入境後檢疫
種苗引進後,引種單位須按《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上指定的地點進行隔離種植。壹年生植物不得少於壹個生育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於兩年。
引種單位應主動與自治區植物保護站檢疫科或由自治區植物保護站檢疫科臨時委托的種植地檢疫機構進行聯系,作好引進種苗隔離試種生長期間的疫情監測,取得《進口種籽、苗木隔離試種檢疫結果報告單》。
隔離試種期間,發現疫情,引種單位必須在檢疫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及時采取封鎖、控制和消滅措施,並承擔實施檢疫處理的全部費用。 經田間疫情監測未發現審批要求病、蟲、草害的,可以擴大種植。
知識拓展:
農業植物種苗國外引種為何要通過審批:
近年來,由於改革開放和現代化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和交往日益頻繁,從國外引進農作物種子、苗木到新疆的種類和數量不斷增多,大大促進了我區農業生產、特色經濟和貿易的發展,同時也增加了危險性病、蟲、雜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傳入我國的機會。目前,由於壹些引種單位對國外引種檢疫審批制度不清楚,出現了壹些新情況新問題:壹是壹些引種單位事先未辦檢疫審批手續,即對外簽定貿易合同、開出付款信用證或讓對方發貨,造成種苗入境後壓船、壓港、或帶有害生物而無法索賠,造成不必要麻煩和經濟損失;二是未經我區檢疫審批通過其他渠道從國外引種帶入危險性病蟲草,對農業構成生產威脅;三是壹些引種單位重復引種,盲目性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