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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即時退稅的軟件產品增值稅如何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征收即退的軟件產品增值稅,按照應納增值稅計算繳納,包括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增值稅即征即退,據實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隨著三稅的減免而減免,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除另有規定外,對“三稅”實行先征後返、先征後返等辦法的,不得退(返)附“三稅”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用軟件產品,按法定稅率17%征收增值稅,實際增值稅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

根據法律規定,即征即退僅指增值稅單壹稅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地方稅,不能少交或者不交。需要按照增值稅的比例正常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不能退。

擴展數據:

關於外購木片生產產品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問題的批復。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三剩物和次小燃料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72號),納稅人對以三剩物和次小燃料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直接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納稅人購買的以木屑為原料生產的、享受增值稅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中密度纖維板,不屬於財稅[2006 54 38+0]72號文件規定的綜合利用產品,不執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國稅函〔2005〕826號)

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對屬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家禽加工企業和冷藏冷凍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財稅[2004]45號)

又稱退稅,是指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征收入庫,然後由稅務機關或財政部門給予部分或全部退稅或按規定程序返還已繳納稅款的壹種稅收優惠。它屬於退稅範疇,其本質是壹種特定的免稅或減稅方式。

與按需退稅相比,征後退稅有嚴格的退稅程序和管理規定,但退稅滯後,特別是壹些財政困難的地區,存在稅款不能及時退還甚至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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