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遺失稅務證件報告 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 遺失 稅務登記證 件的,應當書面報告登記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壹)需要提供的資料(復印件提供2份) 1、《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2份; 2、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 3、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誌的報頭或者刊頭; (二)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二、辦理程序 (壹)申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到原登記稅務機關領取《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壹式二份,按要求實填寫後,連同資料壹起報送國稅登記窗口辦理相關手續。蘇州市區(不含新區 個體工商戶 )納稅人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國稅登記窗口辦理相關手續。 (二)受理審核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場壹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三)核準 如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在《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簽屬意見,經系統錄入證件流失信息。 (四)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重新核發放稅務登記證件,並按規定收取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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