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批範圍
1.各區地方稅務局(包括蛇口地方稅務局,下同)
(1)征管範圍內的納稅人的政策性退稅;
(2)各區地方稅務局工作過失造成的誤征退稅;
(3)征管範圍內因納稅人填寫申報表錯誤、計算錯誤、適用稅種稅目稅率錯誤等失誤造成的退稅;
(4)征管範圍內企業所得稅(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下同)匯算清繳退稅;
(5)委托代征單位征收稅款後納稅人申請退還已經在委托代征單位多繳納的稅款的退稅和跨區從事建築安裝勞務或開發銷售不動產的納稅人申請退還當年度在工程或項目所在地征管稅務局繳納的營業稅及其附加和代征的各項稅款的退稅;
(6)檢查中發現應退稅。
2.稽查局(包括第壹、二、三、四、五、六、七稽查局,下同)
(1)征管範圍內的納稅人的政策性退稅;
(2)征管範圍內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退稅;
(3) 征管範圍內因納稅人填寫申報表錯誤、計算錯誤、適用稅種稅目稅率錯誤等失誤造成的退稅;
(4)檢查中發現應退稅;
(5)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
(二)政策性退稅
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局(所)稅收宣傳咨詢窗口提出退稅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1.《退稅申請審批表》(ZS052);
2.納稅申報表原件、復印件;
3.完稅憑證等已繳稅款證明原件、復印件;
4.稅務機關批準其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批文的原件、復印件或批準申請人購買國產設備抵扣稅款批復的原件、復印件;
5.納稅人書面申請或其他說明材料。
稅收宣傳咨詢窗口對納稅人提交的文書、證件資料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予以受理。在納稅人提供的復印件上加蓋“經審核與原件壹致”字樣印章,在完稅憑證原件上加蓋“已申請辦理退稅”字樣印章,填開《稅務文書受理回執》連同所有證件資料原件退還納稅人。
(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退稅
納稅人應在次年4月底(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5月底)之前向主管稅務局(所)稅收宣傳咨詢窗口提出退稅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1.《退稅申請審批表》;
2.完稅憑證等已繳稅款證明原件、復印件;
3.納稅人報關的會計決算報表、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和年終申報表原件、復印件;
4.納稅人書面申請或其他說明材料。
稅收宣傳咨詢窗口對納稅人提交的文書、證件資料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予以受理。在納稅人提供的復印件上加蓋“經審核與原件壹致”字樣印章,在完稅憑證原件上加蓋“已申請辦理退稅”字樣印章,填開《稅務文書受理回執》連同所有證件資料原件退還納稅人。(四)檢查中發現應退稅
稅務局在稅務檢查中發現應退稅的,在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壹式兩份)時通知納稅人填寫《退稅申請審批表》,連同《稅務處理決定書》和如下有關文書資料到本稅務局稅收宣傳咨詢窗口申請辦理退稅。
納稅人應向稅收宣傳窗口提供的有關文書資料:
1.《稅務處理決定書》原件、復印件;
2.已繳納稅款憑證原件、復印件;
3.《退稅申請審批表》;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稅收宣傳咨詢窗口對納稅人提交的文書、證件資料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予以受理。在納稅人提供的復印件上加蓋“經審核與原件壹致”字樣印章,在完稅憑證原件上加蓋“已申請辦理退稅”字樣印章,填開《稅務文書受理回執》連同所有證件資料原件退還納稅人。
(五)誤征退稅
納稅人應向征管稅務局(所)稅收宣傳咨詢窗口提出退稅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1.《退稅申請審批表》;
2.完稅憑證等已繳稅款證明原件、復印件;
3.申報表原件、復印件;
4.納稅人書面申請或其他說明材料;稅收宣傳咨詢窗口對納稅人提交的文書、證件資料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予以受理。在納稅人提供的復印件上加蓋“經審核與原件壹致”字樣印章,在完稅憑證原件上加蓋“已申請辦理退稅”字樣印章,填開《稅務文書受理回執》連同所有證件資料原件退還納稅人。
(六)納稅人因填寫申報表錯誤、計算錯誤、適用稅種科目稅率錯誤等失誤申請退稅
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局(所)稅收宣傳咨詢窗口提出退稅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1.《退稅申請審批表》;
2.完稅憑證等已繳稅款證明原件、復印件;
3.申報表原件、復印件
4.納稅人書面申請或其他說明材料;
稅收宣傳咨詢窗口對納稅人提交的文書、證件資料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予以受理。在納稅人提供的復印件上加蓋“經審核與原件壹致”字樣印章,在完稅憑證原件上加蓋“已申請辦理退稅”字樣印章,填開《稅務文書受理回執》連同所有證件資料原件退還納稅人。
(七)委托代征單位征收稅款後納稅人申請退還已經在委托代征單位多繳納的稅款的退稅和跨區從事建築安裝勞務或開發銷售不動產的納稅人申請退還當年在工程或項目所在地征管稅務局繳納的營業稅及其附加和代征的各項稅款
納稅人應向征管稅務局(所)稅收宣傳咨詢窗口提出退稅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1.《退稅申請審批表》(ZS052); 2.完稅憑證等已繳稅款證明原件、復印件;
3.申報表原件、復印件;
4.納稅人書面申請或其他說明材料;
稅收宣傳咨詢窗口對納稅人提交的文書、證件資料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予以受理。在納稅人提供的復印件上加蓋“經審核與原件壹致”字樣印章,在完稅憑證原件上加蓋“已申請辦理退稅”字樣印章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己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辦理此類型的再投資退稅,可比照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的程序,由主管稅務局初審後報市局企業所得稅處審核,經批準後按照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的程序辦理退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