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落實、全社會參與”的機制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實現了不斷創新和完善的過程。在國家越來越重視法治建設的前提下,進壹步加強依法治國工作的組織領導,形成科學統壹有力的組織領導運行機制,顯得尤為重要。
按照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落實、成員單位分工負責的原則,進壹步落實單位和領導的責任。明確普法領導小組和普法辦的工作職責,建立普法領導小組例會制度,每年召開會議聽取普法辦的工作匯報;建立普法領導聯系點制度,區普法領導小組成員包點、包部門,對普法工作進行督導;建立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年度述職報告制度。各成員單位每年向普法領導小組報告各自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職能和作用,提高各單位抓普法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是進壹步完善目標責任機制,建立健全部門聯動責任制,確保各項目標任務的落實。
長期以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依靠普法主管部門單獨組織實施。由於人力、物力、財力的限制,直接影響了普法的實際效果,制約了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發展進程。我們應該看到,普法和依法執政不是壹項單獨的任務,普法和依法執政的原則應該體現和落實在政府工作的各項職能中。換句話說,普法依法治理的主體是任何部門、任何人員,任何工作都必須以普法依法治理為指導。不能僅僅把普法和法治理解為司法行政部門的職責。只有改變司法部門“單打獨鬥”與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方式,才能大大提高普法法治的力度。“五五”期間,由於執法部門缺乏相應的約束機制、獎懲機制,執法辦的工作相對被動,不得不盡力借助各種工作平臺,將執法工作融入執法部門的執法過程,導致部門的任務部署、部門對執法辦的信息反饋等出現諸多問題。
針對以上問題,在“六五”普法中,要進壹步建立健全狠抓* * *管理、責任細節的目標考核管理機制。以區級為例,可以建立以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為核心、多個協調指導辦公室為分支、法治建設聯絡員為骨幹的三級組織網絡。其中,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是整個組織網絡的核心和主導作用,履行對全區法治建設的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職能。法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多個協調指導辦公室。作為分支機構,是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辦事、基層民主法治、法制宣傳教育的協調指導處。區委辦、政府辦、政法委、經貿委、民政局、司法局等部門分別負責各自的目標責任管理,相互協調,分工負責。法治建設聯絡員是全區法治建設組織網絡的骨幹和基礎,負責相關單位的信息通報和聯絡工作。區法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協調指導辦公室按照法治單位創建工作評估標準的要求,聯合對各單位法治建設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充分發揮聯動機制和信息反饋機制的作用,公開公布檢查結果, 並對結果未完成階段性目標的單位進行公開通報,納入年終考核結果,作為評選獲獎單位和績效目標先進單位的重要依據。 其目的是以此為切入點,推動解決領導認識到位問題,解決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問題,解決執法不公、不文明問題,解決群眾最關心的熱點問題,確保完成法治建設各項目標任務,全面推進依法治理新水平。
三、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考核機制,提高領導幹部依法管理水平。
不僅是領導幹部強化法治意識、提高法治水平的需要,而且對提高全社會法治管理水平具有重要影響。釋法是對個別幹部年度守法情況、重大問題依法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情況、依法履行職責情況、司法部門維護公平正義情況進行考核評議。將幹部述職方式納入幹部評價機制,是幹部述職評價制度的改革創新,是幹部述職內涵和政績評價體系的豐富完善,同時也是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
建議在廳(處)級領導幹部考核中實行“德、能、勤、績、法、廉”六位壹體的考核機制,將法治表現納入黨政幹部考核任用內容。處(科)級領導幹部既是法治建設的組織者,也是具體的執法者。抓住了“龍頭”,就抓住了依法行政的“源頭”。落實幹部述職考核機制,壹是建立“述職”各項制度,與組織部門共同研究,形成實施意見,在述職對象、內容、程序、組織領導等方面拿出具體實施方案。二是建立“釋法”工作考評機制,與紀委、組織部組成考評小組,共同開展領導幹部年度考核。通過對上述法律的考核,讓領導幹部進行自查自糾,檢查是否依法對本單位重大事項作出決策,是否依法行政,分管工作是否造成行政敗訴案件,復議撤銷變更案件,是否造成群體性越級上訪,執法人員是否被確認為不作為、亂作為等。,從而形成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守法的制度約束,進壹步規範領導幹部依法決策、依法管理和依法服務行為,不斷提高各級領導幹部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能力
四、進壹步完善和強化監督制約機制,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
在少數司法和行政執法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問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壹些違法違紀問題沒有得到充分預防和控制,執法人員的錯案追究仍然缺乏。少數部門和單位的少數人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利益。
針對存在的問題,結合工作實踐,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監督制約機制。第壹,加強對各級機關的監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工作報告中報告普法和依法執政的實施情況,每年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壹次普法情況;政府各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壹次本部門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實施情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組織壹次法制教育的視察和調研活動,並根據實際需要選擇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審議;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幹部,在選舉和任命前,應當組織對其法律知識和執法程度的考核。二是加強對黨組織的監督。黨員幹部既要嚴格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又要積極參與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實施。特別是企事業單位改革後,企業黨組織要督促法定代表人抓好普法教育,依法生產經營。三是加強政府監管。上級政府要對下級政府和同級政府的法制教育、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通過簽訂依法執政年度責任目標實施黨政監督。四是加強對普法領導機構的監督。上級普法領導機構有權對下級普法領導機構組織實施普法工作進行監督,有權對本轄區內各級政府及部門、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學校、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普法工作進行檢查監督。五是加強群眾監督。聘請監督員,公開監督電話,定期反饋信息,監督政府和執法部門的執法情況。
五、進壹步完善經費保障機制,為依法治國的順利推進提供物質保障。
國家“六五”計劃對法制宣傳教育經費保障的要求是,“各級政府要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障。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相關經費,保證法制宣傳教育的正常開展。”但是,在實踐中,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還存在很多問題。主要原因是普法經費數額不足,不能到位,不能專款專用。現有的普法經費已難以保證普法工作的高質量發展,這也在壹定程度上限制和影響了普法在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六五”期間,要高度重視普法經費和設備投入的保障,普法經費必須到位,專款專用。具體建議:壹是將普法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明確各級財政撥款的基本計算標準(如人均0.5-1元)。二是每年普法經費的增長要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增長同步甚至超過經濟社會發展的增長,徹底改變普法經費“多年壹貫制”的做法。三是區級以上普法辦公室可以設立普法經費審查機構,檢查監督普法經費是否按標準撥付,是否專款專用。四是加強普法裝備投入,保障普法車輛、攝像設備等基礎設施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