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註銷手續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少交稅款行為,就不存在滯納金的問題。
1、如果持續申報(包括零申報),就沒有問題。
2、如果沒有申報,那麽要接受補上申報,並接受遲申報的處理。
二、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六十條,為2000元以下的罰款。各地還有詳細規定,根據妳遲申報的具體情況,數額不壹。接受處理後可以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壹)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或者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國家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壹般納稅人不按規定申報並核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在壹定期限內取消進項稅額抵扣資格和專用發票使用權,其應納增值稅,壹律按銷售額和規定的稅計算征稅。
擴展資料:
(1)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4)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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