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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農民工惡意討薪事件

今年10月底,壹則“欠薪有望得到遏制”的消息令人振奮——我省工程造價領域的首部政府規章《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於11月1日起實施,將有效遏制由工程造價、工程款支付不足等原因引發的欠薪事件。辦法實施至今快兩個月了,年關臨近,今年是否會復制往年的欠薪事件;對惡意欠薪,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有哪些舉措來遏制呢?日前,記者從市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獲悉:有關農民工工資糾紛等問題,2010年的總體情況好於往年,這既得益於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維權、保障措施的有效落實,也體現出企業高度重視、規範用工行為,以及廣大農民工法制意識的增強與提高。但仍有壹些單位對農民工的工資兌現上存在問題,不能履行當初招工時的承諾,只支付壹定的生活費;因用工性質差異,對農民工不能按實支付勞動報酬;或在簽訂合同時,多以最低工資標準約定勞動報酬和違法約定試用期、崗位性質等,結算工資時有意或惡意拖欠工資等。

舉措:關口前移事先防欠

勞動報酬是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核心利益,拖欠工資直接影響職工的基本生活,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近年來,我市各級部門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據統計,今年1-10月,我市各級建設部門接待有關農民工工資方面的投訴達200余起,涉及農民工3000余人次,金額達2000余萬元。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非法集訪的建築企業,市城鄉建設部門進行處罰和通報,限制其市場準入,將21家市外建築業企業清出常州建築市場,把12家建築業列為重點監控企業。

市城鄉建設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發現欠薪後政府職能部門幫助追討,遠不能從根源上解決問題。關鍵還得變‘被動為主動’,事先防範,才能扭轉欠薪的局面,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今年以來,市建設、勞動、公安、信訪和市總工會等部門多次協商安排,從制度和機制上加以防範。

首先是建立健全了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五部門先後出臺了《常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常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充分體現了差別化和屬地管理原則,促使建築業企業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2009年12月,省清欠辦下發了《江蘇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為有效落實“省實施辦法”,今年3月,我市結合《常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在各轄市(區)建設領域建立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對建築業企業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起到了較好的警示作用。其次,建立了建築業農民工工資應急貸款制度。為充分發揮工資保證金作用,我市城鄉建設局與中國建設銀行常州分行聯合發文,利用工資保證金余額,建立農民工工資應急貸款制度。與此同時,在制定《關於〈常州市建設工程擔保實施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基礎上,明確要求承包商在履約擔保中作出不拖欠民工工資承諾,同時將建築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列入《常州市建築業企業信用考評辦法》中,作為重要考評內容。根據違約方的違約情況、造成的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情節,加強協調,從速監控,從嚴執法,對違規企業驅逐出我市建築市場。同時,有關部門可以責成或動用違約方的保證金,以維護正常的建設市場秩序。

同時,他們還強化了監測預警報告制度。依托網格化管理工作體系和基層協理員隊伍,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測預警,建立健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情況月度報告制度,積極開展轄區內因欠薪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排查活動,梳理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做到發現在早,防範在先;堅持“邊查邊改”原則,在排查的同時開展簡單矛盾糾紛調處活動,最大限度地將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糾紛解決在基層。針對采取低價承攬勞務、虛假提供勞務人員,在施工中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建設、公安、勞動、信訪和市總工會按照統壹受理標準、統壹處理原則、統壹協調機制的要求,進行高效規範地處理,嚴厲打擊“包工頭”利用拖欠農民工工資為由進行敲詐勒索。從2010年11月25日至2011年1月25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市城鄉建設局、國資委和市總工會還在全市聯合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從用人單位按照工資支付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情況、遵守最低工資規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企業經營者拖欠工資後逃匿的情況、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等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等方面進行檢查,強化排查力度,在全市範圍內形成專項檢查的高壓態勢,嚴厲打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

此外,各部門還落實了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暢通了投訴渠道。他們高度重視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完善應急預案,明確工作責任,健全和建立應急隊伍,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壹旦發生群體性事件,能及時有效地控制現場局勢,找準癥結,因案施策,嚴控事態升級,及時協調和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強化電話、網絡和窗口三大舉報投訴渠道,為勞動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維權服務。開辟農民工舉報投訴“綠色通道”,簡化辦案程序,做到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快查快處。

跡象:惡意討薪發人深省

在政府各部門為農民工積極維權的同時,市建設部門在調查農民工工資拖欠事件中發現,有些“包工頭”竟利用建築業企業對隊伍管理不規範等弱點,進行惡意討薪和敲詐,從而引發群體性事件,致使矛盾激化,事態升級。此類惡意討薪主要表現為八種方式,壹是低價承接工程,高價討要工資。以略低於市場的價格,承接勞務作業,在施工工程中以施工難度大、勞動力價格上漲等要求增加較大勞務工程款,否則拒絕施工、並拒絕撤場。二是承接工程後以技術復雜、進度跟不上等借口,提出增加較大勞務工程款要求(往往是原協議價的數倍)。三是采用少量人員承接工程,聚集大量農民工討要工資。在承接工程時滿足發包較少用工人員的要求,壹旦簽訂協議,則帶領較多農民工到現場,如發包方拒絕,則拒絕撤場,高價索要撤場費。四是在施工過程中產生質量、安全、進度問題,拒絕承擔協議責任,與發包方發生矛盾。五是在施工過程中,管理不善,或“包工頭”將農民工工資挪作他用,造成不能支付農民工工資,向發包方追加農民工工資款。六是“包工頭”與發包方發生結算糾紛,“包工頭”不出面協商解決問題,或者“包工頭”攜款出逃或隱藏,暗中組織、指使農民工集體上訪。七是“包工頭”在其他項目施工虧損、或款項支付不到位時,不履行協議,利用農民工向款項支付情況較好的項目要求多支付工資款。八是項目經理和“包工頭”勾結,以拖欠農民工工資名義,或故意不支付農民工工資,向建設單位討要工程款。

為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對於此類惡意討薪苗頭,市建設部門積極采取對策,今年,將惡意討薪的96位農民工組織者列入了“黑名單”,提醒建築業企業慎用。

出路:讓“散兵”成“正規軍”

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湧現出的壹支新型勞動大軍,為城市繁榮、農村發展和國家現代化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由於建築業、服裝加工等企業的就業門檻相對較低,已成為吸納農村富余勞動力的主要行業,有些地方“包工頭”成了實質上的勞務中介。近年來,我市各級政府不僅積極清理了拖欠的農民工工資,還出臺了維護農民工權益的政策措施,建立了勞動用工合同制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農民工權益告知制度、農民工勞動計酬手冊制度和用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市場清出制度,致力於維護農民工權益。應該說,已采取了積極有效措施,及時籌措資金,較好地維護了全市建築市場正常秩序和社會穩定。但專家認為,要根除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除進壹步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和勞務市場秩序,凈化市場環境,維護社會穩定,堅決打擊不法行為外,還需從企業和農民工本體入手,建設部門應從源頭上規範項目審批、立項和合同簽訂等手續,加強監管資金到位情況,規範和監管建築工程交易市場,規範勞務承發包行為;稅務部門應當從政策上支持勞務企業發展,使農民工納入規範化管理。勞動保障等部門應強化和督促企業對農民工進行崗位的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提高依法維權意識,防止給“包工頭”利用。同時,對用工企業加強監管,強化安全意識;作為農民工自己也應註重自身素質的提高,加強學習,真正從制度上、手段上加以規範和保障,讓無序流動的農民工正規化,做到“安全生產有人指導、操作技能有人培訓、日常生活有人管理”,以期大大減少隱患,不再發生農民工討薪事件。

農民工拖欠工資投訴渠道

壹、在下列情況下農民工拖欠工資應向有關部門投訴: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時按質完成規定工作量;與勞務承包單位、項目部及其單位已進行協商;逾期仍未取得約定工資者。

二、投訴需準備材料: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勞動合同;勞動計酬手冊;勞務單位或項目部認可的工資結算依據。

三、投訴程序:1、向勞務企業反映;2、向承接工程的施工企業反映;3、向工程所在地建管處或勞動部門投訴;4、向常州市建築管理或勞動監察部門投訴;5、向上級部門投訴或通過勞動仲裁、法院起訴解決。

四、對於無有效證件、無拖欠書面依據;未與勞務單位、項目部及其單位進行協商的;未到約定支付時間;未完成合同約定內容的;不服從協調的;個人承發包產生的,可通過勞動仲裁或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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