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成為非稅務居民的前提條件:
如果某人想要成為加拿大的非稅務居民,可以根據租稅協定中的“切斷關系條例”(Tie-breaker Rules)來申請成為非稅務居民。申請的前提條件之壹是該國家和加拿大之間必須有租稅協定。目前,中國大陸與加拿大有租稅協定,臺灣和加拿大之間沒有,香港和加拿大之間的租稅協定還未正式確定,因此香港和臺灣來的華人朋友沒辦法申請。
租稅協定對於有海外資產的大陸移民來說,有利有弊。好處在於,有了申請成為非稅務居民的機會;危險之處則在於,加拿大國稅局能夠通過租稅協定,進入中國的金融資訊庫調查某人的資產。
要成為非稅務居民,還不可以有配偶(或同居)以及需要妳撫養的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孩子等留在加拿大。這壹點常常容易引起誤解,有不少人因為工作需要,必須長期的在加拿大境外工作,只有妻子和孩子在加拿大生活。因為已經失去了楓葉卡,來加拿大時用訪問簽證出入,所以認為自己不是稅務居民。這種想法是錯誤的。稅務局在考察主要顯著居住聯系時,首先了解的就是住所Dwelling Place,不管是租的還是買的,只要是此人能合法居住的地方,就屬於住所。由於在妻子名下的房屋是“太空人”可以合法居住的,因此屬於“太空人”的“住所”。再加上配偶乃至孩子都住在加拿大,“太空人”的三條主要居住關系都符合,自然會被歸為“稅務居民”。僅從這壹點來講,“太空人”就不能成為非稅務居民,盡管他們在國內已交過稅,但在加拿大還必須補交差額。
當然,加拿大稅局的這套「居住聯系」(Residential Ties)模式(即用配偶/住房/依附人任何壹項定論)不是成文法中的條款,官方網站的說明只是指引。現在有相關從業人士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案例法的「正常安居」(Ordinarily Resident)模式和加中稅務協議的「打破平局規則」(Tie-breaker Rule)模式。以這種模式來判斷,壹個人可以在加拿大有配偶/住房/依附人而同時又可能是加拿大稅務上的非居民。相關的爭議還沒有塵埃落定,但是沒有異議的是,無論“太空人”是否是加拿大稅務上的非居民,配偶在加拿大的壹方,無論收入是否到交稅水平,報稅最好不要申請任何福利。
滿足了成為非稅務居民的條件,遞交申請表格,大概壹個月後,就會收到稅局對申請人身份認定的答復。值得註意的是,稅局對申請人身份認定的答復是基於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如果有壹天稅局發現申請人不滿足成為非稅務居民的條件,稅局會對申請人以前的稅表進行全面審核,要補繳所有的稅款,而且會有利息和罰金。
申請成為非稅務居民時還需要最後壹次報稅,除了收入要申報外,還要填寫全球資產清單和全球資產視同賣出的表格。全球資產清單包括全球的地產、股票、債券、股權、個人物品、收藏品等;全球資產視同賣出表格要列出清單所有財產的稅務成本和離境時的價值,稅局認定妳成為非稅務居民的當天,這些財產視同出售,增值部分需要繳交增值稅。這筆稅和美國的“離境稅”雖然不能比,但也有異曲同工之意。
對於加拿大新移民而言,申請成為非稅務居民是件相對簡單的事;如果移民來加拿大已報稅兩年以上的移民申請成為非稅務居民則需要小心規劃,最好先找會計師或律師咨詢,萬壹因為申請非稅務居民而引起稅局的註意,如果以前的稅務規劃沒有做好,就要頭痛不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