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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詢個人所得稅繳納明細?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了規範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申報行為,維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收入的單位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為全體員工辦理全額扣繳申報。

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稅款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繳納的全部個人的有關情況、繳納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扣繳稅款的具體金額和總額等相關涉稅信息。

第三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第四條個人所得稅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包括: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8)偶然收入。

第五條扣繳義務人首次向納稅人支付收入時,應當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人識別號等基本信息,填寫《個人所得稅基本信息表》(表A),於次月扣繳申報時報送稅務機關。

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次月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人申報的基本信息變化情況。

第六條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扣繳方法計算扣繳稅款,並按月進行扣繳申報。

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扣繳稅款時,以納稅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數減去累計免稅收入、累計費用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累計預扣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扣繳率表1(見附件)計算累計預扣稅,再扣除累計免稅和累計預扣稅。當余額為負數時,將暫時不予退稅。納稅年度結束後余額仍為負數時,納稅人進行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扣繳稅額=(累計扣繳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率-速算扣除)-累計減免稅額-累計扣繳稅額。

累計預扣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費用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費用累計扣除額按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至本月在本單位任職的月數計算。

第七條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相關資料,依法要求專項附加扣除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按月扣繳工資薪金稅時扣除,不得拒絕。

第八條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下列方法逐月或者按月預繳稅款: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其中,稿酬所得金額減少70%。

費用扣除:預繳稅款時,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按800元計算扣除費用;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按收入的20%計算扣除費用。

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作為扣繳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扣繳稅款。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扣繳率表二(見附件),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扣繳率。

居民個人在匯算年度綜合所得時,應當依法計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並入年度綜合所得計算應納稅額,多退少補。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下列方式按月或者按期代扣代繳稅款:

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稅,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3(見附件)計算應納稅額。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收入減除費用百分之二十後的余額;其中,稿酬所得金額減少70%。

非居民個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保持其扣繳稅款方式不變,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應當將基本信息變化情況告知扣繳義務人,年度終了後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進行匯算清繳。

第十條扣繳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時,應當依法按月或者按月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壹條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於壹次性所得的,視同壹次性所得;屬於同壹項目的連續收入的,壹個月內取得的收入視同壹次。

財產租賃所得為壹個月內取得的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所得為壹次。

意外收入應每次獲得壹次。

第十二條納稅人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當在取得應稅所得時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並報送相關信息和資料。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應當按照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有關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支付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收入和代扣代繳稅款等情況。納稅人需要在年中提供上述資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提供。

納稅人取得工資、薪金以外的所得,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後,應當及時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收入和所扣繳的稅款等信息。

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應當根據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稅款和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變更納稅人提供的信息。

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更正。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納稅人發現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申報的個人信息、支付收入、扣繳稅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更正。扣繳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應當妥善保存納稅人提供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備查。

第十六條扣繳義務人應當對納稅人依法提交的專項附加扣除等涉稅信息和資料保密。

第十七條對扣繳義務人所扣繳的稅款,按照規定每年支付2%的手續費。不包括被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清查或責令扣除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收取的代扣手續費可以用於提高稅收征管能力和獎勵稅收征管人員。

第十八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數據和資料,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虛假扣除專項附加扣除,應扣繳而未扣繳的稅款,已扣繳而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借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涉及的表證簿樣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2009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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