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註銷稅務登記
1、依據
《征管法》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2、條件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登記。
(4)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3、程序
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時,向原稅務登記機關提出註銷稅務登記申請書,並填報《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
經稅務機關核準後,向納稅人發放《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4、期限
稅務機關3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準(有偷稅、欠稅的納稅人除外)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5、證件、資料目錄
(1)註銷稅務登記申請書;
(2)《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
(3)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4)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
(5)其他稅務證件(如:發票領購薄)。
(6)領購的發票。
6、法律責任
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註銷登記的,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