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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範我國非稅收入管理政府經濟學

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非稅收入管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理順政府分配關系, 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客觀需要。壹、非稅收入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原因近年來,各級政府在非稅收入管理特別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管理方面,積極推進收費征管體制和綜合財政預算改革,不斷深化收支兩條線管理,為加快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緩解財政困難,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和推進反腐倡廉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現行非稅收入管理的深層次矛盾不斷暴露。(壹)認識不到位,收費混亂。壹是對非稅收入的財政屬性及所有權、使用權和管理權的認識不清,把收費、政府性基金等非稅收入視為單位自有資金。二是認為加強非稅收入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平衡財政預算,在管理上沒有從根本上觸動單位既得利益,明“脫”暗“掛”現象較為普遍。三是為了本單位的利益,以各種名義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是無收費許可證收費,收入數額較大,而且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二)征管主體不明確,執收行為亟需規範。非稅收入征管主體不明確主要表現在非稅收入由各執收單位自行征收,這種多方征收的格局,肢解了財政管理職能,增加了非稅收入管理成本,造成了收費養人局面,更是形成編制人員膨脹的主要根源。執收執罰單位壹方面超範圍、標準收費(罰款),甚至擅立收費(罰款)項目強行收費(罰款);另壹方面則存在該收的不收,該罰的不罰,隨意減免,收人情費,導致財政收入流失。 (三)資金管理不到位,政府難以統籌調劑。目前,對非稅收入主要是采取“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方式,未真正觸及執收執罰單位利益,仍然是誰收誰用,多收多用,多罰多返,加上傳統的重預算內輕預算外習慣影響,非稅收入難以全額進入預算“籠子”;加之財政部門在部門預算安排上采取的是先預算外後預算內,從而使非稅收入預算管理流於形式,政府統籌調劑乏力。 (四)法制不健全,監督缺乏約束力。目前,非稅收入從立項、定標、征收、票據管理和資金使用各個管理環節,沒有壹套完整、統壹、規範、系統的法律法規;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雖有壹些地方性規章,但由於監督不嚴或不合時宜,使得非稅收入管理無章可循或有章難循。同時,非稅收入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較大的隨意性,缺乏健全的監督機制,財政部門在非稅收入的管理上處於被動狀態,特別是對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規行為缺乏強有力的法規約束。二、加強非稅收入管理的對策(壹)加大對非稅收入管理的宣傳力度,更新非稅收入管理理念。由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涉及到各部門和單位的切身利益,再加上有的單位和部門對非稅收入認識不足,為了統壹思想,引起各級領導和高度重視和各部門單位的密切配合,必須加大非稅收入管理宣傳。要逐步淡化預算外資金概念,建立非稅收入新理念,真正把各級領導的思想認識統壹到“非稅收入所有權屬國家,使用權歸政府,管理權在財政”上來。為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實行綜合財政預算掃除觀念上的障礙和行動上的抵觸。(二)加強非稅收入資金管理,創新非稅收入管理模式。壹是明確征管主體,強化非稅收入征收管理。要徹底改變長期以來形成的非稅收入“誰收、誰用、誰管”的傳統做法,就要把非稅收入視同稅收壹樣,將其征收管理權限集中於財政部門,代表政府管理壹切財政性資金,明確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管理的惟壹主體。二是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按照非稅收入的管理流程,改革現行分散征收、自主使用的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建立“征收、預算、使用”三分離的新型非稅收入管理模式。各執收部門單位的非稅收入全部上交國庫或財政專戶, 納入財政統籌安排,實行綜合財政預算管理,由財政部門編制非稅收入年度收支計劃,統壹管理非稅收入資金, 實行統籌安排,規範部門的收支行為。(三)嚴格票據管理,實現資金統籌。在征收方式上,要在現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基礎上實行“單位開單(非稅收入繳款通知單),財政開票、銀行代收、政府統籌”的征管制度,以票管收,統籌調劑,執收單位不得直接收取非稅收入。在票據管理上嚴格按照“票款同步、見款核票、限額領購、以舊換新”的管理辦法,實行票據領購制度,搞好票據的發放、核銷及監管工作,要求執收執罰單位健全票據領購使用登記制度,建立收費票據年審檢查制度,加強票據管理,規範票據的使用。在資金使用上按照初次分配註重效率,再分配註重公平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的資源配置職能作用,增強政府對非稅收入的統籌調劑能力。 (四)加快法制建設步伐,加強監督檢查。壹是要盡快結束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無法可依的局面,加快非稅收入管理法律體系建設步伐,實現依法管理非稅收入,為消除按需取費和收費養人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健全財政監督機制,由突擊檢查轉變為日常監督,由專項的、事後的監督向經常性的事前、事中的監督轉變。三是積極配合審計監督,協助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非稅收入進行審計,建立以財政、審計、紀檢等監督為主,人大、政協監督、電視、廣播等輿論監督為輔的全方位監督體系。四是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政府非稅收入征收項目、標準、依據等方面應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增強透明度。五是加大查處力度,對政府非稅收入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有關財政法規處罰規定進行處理。六是加大非稅收入稽查力度,常年對單位收費項目、財政票據、銀行賬戶等進稽查,實行全方位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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