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購買不含資源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營企業等單位為資源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這裏的獨立礦是指只開采或只開采精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原礦和精礦主要用於對外銷售的單位。合營企業是指連續生產采礦、選礦、冶煉(或加工)的企業或連續生產采礦、冶煉(或加工)的企業,其采礦單位壹般為企業二級或二級以下的核算單位。為正確了解所購礦產品是否繳納資源稅,《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未稅礦產品”是指資源稅納稅人在銷售其產品時,不能向扣繳義務人提供《資源稅管理憑證》的礦產品。也就是說,只要礦產品銷售者不能向購買者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購買者就有代扣代繳資源稅的法律義務。《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資源稅管理憑證》是證明所售礦產品已繳納資源稅或者已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有效憑證。《資源稅管理證書》分為兩種證書,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頒發。資源稅管理證書適用於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健全、購銷關系相對固定、具備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能力的納稅人。它是為在壹定時間內多次使用而簽發的有效證書。第二條資源稅管理憑證適用於個體和小型開采銷售企業及其他分散的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銷量分幾次發放的有效憑證。為了防止偽造《資源稅管理證》,《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資源稅管理證》必須與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壹起使用。實踐中,納稅人銷售其礦產品時,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免征預提資源稅的依據。購買方(扣繳義務人)在購買礦產品時應主動向銷售方(納稅人)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義務人不予相應扣繳資源稅。銷售者不能提供《資源稅經營憑證A》或者超過《資源稅經營憑證B》註明的銷售數量的,視為未征稅礦產品,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獨立礦山和聯營企業購買本單位相同礦種的未征稅礦產品,按照本單位相同礦種應稅產品的單位稅額代扣代繳資源稅。獨立礦山和聯營企業采購不同於自己礦種的免稅礦產品,以及其他采購單位采購的免稅礦產品,按照采購地相應礦種規定的單位稅額和采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購買地沒有同品種礦產品的,資源稅按照購買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單位稅額,按照購買數量代扣代繳。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地點為應稅未稅礦產品的收購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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