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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權包括哪些內容?

壹、稅務機關為取得確定稅額所需資料,證實納稅人納稅申報的真實性與準確性而進行的經常性檢查,其依據是稅法賦予稅務機關的強制行政檢查權。

二、為打擊稅收違法犯罪而進行的特別調查,它可以分為行政性調查和刑事調查兩個階段。行政性調查屬於稅務檢查權範圍之內,從原則上講,納稅人有違反稅法的刑事犯罪嫌疑的情況下,即調查的刑事性質確定後,案件應開始適用刑事調查程序。

三、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壹)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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