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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的

供參考: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正確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完善和規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以及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結合全區企業所得稅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稅收優惠是指列入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

第三條 稅收優惠分為審批類稅收優惠和備案類稅收優惠。審批類稅收優惠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稅收優惠項目(以下簡稱“審批類稅收優惠”);備案類稅收優惠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稅收優惠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稅收優惠項目(以下簡稱“備案類稅收優惠”)。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後報送相關資料(以下簡稱“事後備案”)兩種。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進行壹次性確認。

納稅人享受優惠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停止享受稅收優惠,並向原審批或核準備案稅務機關報備。

第五條 納稅人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或收入,並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同壹納稅人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備案類稅收優惠項目的,應分別按項目備案。

第六條 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中有資質認定要求的,納稅人必須先取得資質認定證明材料後,再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審批和備案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稅收優惠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第二章 審批類稅收優惠管理

第八條 納稅人享受下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行審批管理:

(壹)國家統壹制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減免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國務院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九條 納稅人享受審批類稅收優惠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後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條 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以下資料:

(壹)《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見附件2,如內容較多填寫不完可另附加頁說明);

(二)企業財務會計報表;

(三)申請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或第四季度納稅申報表;

(四)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五)本辦法要求報送的其他具體資料(見附件1)。

納稅人應將上述資料按順序編號並裝訂,凡報送資料屬於復印件的,納稅人應加蓋公章並標註“經核對與原件壹致,原件存放XXX”字樣。

第十壹條 受理稅務機關受理時,對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出具《稅收優惠事項受理通知書》(見附件6)。

對申請資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出具《稅務事項收件回執》(見附件4)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補正資料告知書》(見附件5),與申請資料壹並交還給納稅人。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資料後,稅務機關應及時受理納稅人的申請並出具《稅收優惠事項受理通知書》(見附件6)。

第十二條 審批權限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審批權限除國家稅務總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或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審批外,其余由縣(區)級國家稅務局審批,並按有關規定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備。

第十三條 審批期限

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的期限完成稅收優惠審批工作。縣(區)級國家稅務局審批期限為20個工作日;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審批期限為30個工作日;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審批期限為60個工作日。 因特殊情況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經有權審批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納稅人。

第十四條 稅收優惠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權審批稅務機關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準予享受稅收優惠的書面決定,依法不予享受稅收優惠的,應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 審批類稅收優惠執行起始時間的計算按以下規定執行:

(壹)法律、法規和國家及自治區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有起始時間規定的,按規定的時間執行。

(二)法律、法規和國家及自治區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沒有起始時間規定的,按有權審批稅務機關批準的時間執行。

第三章 備案類稅收優惠管理

第十六條 下列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實行事先備案管理:

(壹)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五)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六)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稅額;

(七)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動漫企業;

(八)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

(九)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優惠;

(十)轉制文化企業稅收優惠;

(十壹)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和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第十七條 事先備案是指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必須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後出具《稅收優惠事項備案通知書》(見附表7),自備案之日起執行。對需要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出具《稅收優惠事項不予備案通知書》(見附件8)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八條 下列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實行事後備案管理:

(壹)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五)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六)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

(七)農村金融機構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

(八)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九)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

(十)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十壹)其他未明確為事先備案的備案類項目均實行事後備案管理。

第十九條 屬於事後備案管理的稅收優惠,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可在預繳申報時自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但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附報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備案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如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並出具《稅務優惠事項備案通知書》(見附件7);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出具《稅收優惠事項不予備案通知書》(見附件8),並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采取網上申報的企業應於網上申報之日起至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備案資料。納稅人不按規定時間報備資料的,則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備案資料

納稅人應將下列資料按順序編號並裝訂,凡報送資料屬於復印件的,納稅人應加蓋公章並標註“經核對與原件壹致,原件存放XXX”字樣。

(壹)《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備案報告表》(見附件3);

(二)企業財務報表;

(三)本辦法要求報送的其他具體資料(見附件1)

第二十壹條 納稅人申請備案類稅收優惠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時,對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應出具《稅收優惠事項受理通知書》(見附件6)。

對申請資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出具《稅務事項收件回執》(見附件4)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補正資料告知書》(見附件5),與申請資料壹並交還給納稅人。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資料後,稅務機關應及時受理納稅人的申請並出具《稅收優惠事項受理通知書》(見附件6)。

第二十二條 備案符合性審核

有備案權限的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備案資料後,對納稅人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及稅收優惠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備案資料是否齊全、資質證書是否有效、優惠條件是否相符、適用政策是否準確等,必要時可實地調查。

第二十三條 登記備案

對屬於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事項,主管稅務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並出具《稅務優惠事項備案通知書》(見附件7)送達納稅人。對經審核不符合優惠條件或未按規定要求報送有關備案資料的,不予備案,並出具《稅收優惠事項不予備案通知書》(見附件8)通知納稅人不予備案的理由。

第四章 稅收優惠的審核確認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稅收優惠的審核確認,是指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已經稅務機關審批和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項目,納稅人在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期間,必須在每年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審核確認手續。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辦理稅收優惠審核確認手續,應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附報表》(見附件1)所列的相關證明材料和以下資料:

(壹)《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審核表》(見附件9);

(二)項目所得核算情況說明,涉及稅收優惠產品收入比例要求的,需提供《收入明細表》(見附件10);

(三)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自收到納稅人申請審核確認資料後3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享受稅收優惠項目進行審核,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時填寫《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審核確認表》(見附件11),確認通過的應出具《稅收優惠事項確認書》(見附件7)告知納稅人;審核確認未通過的,應出具《稅收優惠事項不予確認書》(見附件8)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審核確認材料的,或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並按法律、法規規定補繳稅款。企業經審核確認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其在次年不得按稅收優惠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五章 稅收優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管理,及時建立、維護稅收優惠管理臺賬,包括《企業所得稅審批類稅收優惠臺賬》(見附件17)、《企業所得稅備案類稅收優惠臺賬》(見附件18)和《企業所得稅審核確認臺賬》(見附件19),建立稅收優惠動態管理監控機制。各縣(區)級國家稅務局應在每年1月25日前和7月25日前,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0)上報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應在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匯總上報《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0)。

第二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將辦理稅收優惠的各類資料納入檔案管理,具體要求按征管資料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後,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和主管稅務機關應結合自身實際或者按照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的統壹布置,選擇部分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開展稅收優惠事項檢查,加強對納稅人已享受稅收優惠情況的監督管理。主要內容包括:

(壹)納稅人是否符合稅收優惠的資格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稅收優惠;

(二)納稅人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及時將變化情況報送稅務機關,並根據規定對適用優惠進行了調整;

(三)稅收優惠期限到期後是否恢復納稅;

(四)正在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是否進行納稅申報;

(五)納稅人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的情況。

第三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事後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根據層級與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或上報上級稅務機關協調,提請糾正,及時取消有關納稅人的優惠資格。

第三十壹條 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後,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收優惠事項的統計和分析。各地級市稅務機關應當在每年的匯算清繳總結報告中以專門篇幅報告以下內容:稅收優惠基本情況和分析、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稅收優惠管理經驗以及建議。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將適時組織對各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管理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情況進行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桂國稅發〔2009〕68號文)中區局提出壹並遵照執行的各項要求、《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於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情況統計表的通知》(桂國稅函〔2011〕694號)同時停止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國家調整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或執行規定的,應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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