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熱線 ZI XUN RE XIAN
您好,稅務機關責令我公司提供納稅擔保。可是現在我們還找不出合適的擔保物或擔保人。請問,如果我們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稅務機關會采取什麽措施?
專業解答
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壹)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由此可見,如果您公司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稅務機關就會采取上述的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方面需要註意的是,除商品、貨物外,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都可以被采取保全措施。但是,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指與納稅人***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並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壹處以外的住房不屬於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此外,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